北京住房租賃管理規定?中國網地産訊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官網信息顯示,《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已在近日通過審議并正式公布,将從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規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住房租賃價格監測,建立健全相關預警機制住房租金明顯上漲或者有可能明顯上漲時,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漲價申報、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漲幅等價格幹預措施,穩定租金水平,并依法報國務院備案如果出租人拒不執行,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北京住房租賃管理規定?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中國網地産訊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官網信息顯示,《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已在近日通過審議并正式公布,将從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規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住房租賃價格監測,建立健全相關預警機制。住房租金明顯上漲或者有可能明顯上漲時,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漲價申報、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漲幅等價格幹預措施,穩定租金水平,并依法報國務院備案。如果出租人拒不執行,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以下為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住房租賃活動,保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穩定住房租賃關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推動實現住有所居,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住房租賃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适用本條例。
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不适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完善租購并舉的住房政策,支持居民通過租賃方式解決住房問題,改善居住條件。
第四條 本市合理規劃租賃住房供給規模、優化空間布局,促進職住平衡,将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供應計劃。
本市鼓勵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
第五條 本市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給,鼓勵通過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專門建設租賃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照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将符合條件的閑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實施。
第六條 本市堅持住房租賃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将住房租賃活動納入基層治理體系,建立市區統籌、街鄉負責、條塊結合、居村協助的治理機制;充分運用科技手段,創新服務方式,推進數據共享,為租賃當事人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住房租賃管理服務。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内的住房租賃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負責住房租賃綜合監督管理以及住房租賃經營、房地産經紀行業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住房租賃的治安管理和租賃當事人的信息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住房租賃有關市場主體登記,查處壟斷、不正當競争以及廣告、價格等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宅基地上閑置住房租賃等盤活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人力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網信、金融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轄區内住房租賃的日常監督管理,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住房租賃相關工作。
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做好住房租賃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制定管理規約,加強自治管理,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
第十條 住房租賃、房地産經紀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服務标準、行為規範、職業道德準則等行規行約,定期開展從業人員專業技能培訓和評價,加強住房租賃糾紛的行業調解。
第十一條 本市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因住房租賃發生糾紛的,由租賃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關協會、行業組織或者有關政府部門、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住房租賃糾紛的基層人民調解和行業調解等工作的指導。
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互聯網信息平台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妥善化解租賃矛盾糾紛。
第二章 出租與承租
第十二條 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
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租賃當事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内作為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按照約定享受物業服務,并應當安全、合理使用物業。
第十三條 出租住房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房屋符合國家和本市關于建築、治安、室内空氣質量等安全規定和标準;
(二)具備供水、供電等基本居住條件;
(三)以原規劃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打隔斷改變房屋内部結構;
(四)起居室不得單獨出租,廚房、衛生間、陽台、儲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五)人均使用面積和每個房間居住人數符合相關規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禁止将違法建設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第十四條 住房租賃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本市倡導租賃當事人簽訂長期租賃合同,建立穩定的租賃關系。
住房租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實際居住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
(二)住房的坐落、面積、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内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期限和方式,押金數額一般不超過一個月租金;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租賃期限;
(六)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責任承擔;
(七)物業服務、水、電、熱、燃氣等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八)解除合同的合理告知期限;
(九)争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内容。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和完善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租賃當事人參考使用。
第十五條 出租人應當自住房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規定到租賃住房所在地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登記備案内容發生變更的,出租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内辦理變更手續。
出租人應當自住房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動人口基層管理服務機構或者通過公安機關指定的信息系統辦理出租登記,填報租賃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實際居住人員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出租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内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為租賃當事人提供住房租賃合同網簽、登記備案、信息查詢和核驗等服務,與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教育、人力和社會保障、金融監管、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單位建立信息互聯互通等共享機制。
第十七條 鼓勵出租人、承租人通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立的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完成住房租賃合同在線簽約,自動提交登記備案。通過平台完成在線簽約的,平台将簽約信息同步向公安機關共享,出租人不需要另行辦理出租登記。
第十八條 承租人申領居住證,辦理積分落戶、子女入學、公積金提取等公共服務事項需要提交住房租賃合同的,可以提交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編号,替代紙質合同。
第十九條 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
(二)依法履行租賃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管理責任,與承租人約定定期檢查租賃住房的使用情況;
(三)發現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及時向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報告;
(四)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務标準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強迫承租人變更、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提前收回租賃住房;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
(二)按照約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檢查租賃住房的使用情況;
(三)按照規劃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租賃住房及其附屬設施;
(四)履行物業使用人義務,遵守物業管理和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規定,遵守小區管理規約;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出租住房的不動産權屬證書或者其他合法的不動産權屬證明,有權知悉住房裝修情況,并實地查看住房。出租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并配合查看住房。
第二十二條 遇有突發事件或者可能引發住房租賃市場系統性風險的緊急情況,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發布必要的住房租賃管控措施,租賃當事人應當配合執行。
第二十三條 集中出租住房達到規定數量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确專門的管理人員,設置監控、滅火等治安防範、消防設備設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具體規定由市公安機關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制定。
單位承租住房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市對按日或者按小時收費的短租住房實行區域差異化管理。
首都功能核心區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鎮地區出租短租住房的,應當符合本市相關管理規範和本小區管理規約,無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無相關約定的,應當取得本棟樓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業主的一緻同意。出租人應當與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短租住房的出租人應當在住宿人員入住前當面核對住宿人員身份信息,即時通過規定的信息系統申報登記信息。具體規定由市公安機關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鼓勵出租人和承租人投保租賃住房财産保險和人身意外保險。
第三章 租賃經營與服務
第一節 住房租賃經營
第二十六條 承租他人住房從事轉租業務的,應當依法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其名稱和經營範圍均應當包含“住房租賃”相關字樣。
個人轉租住房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依法規範開展業務活動,轉租住房超過規定數量的,應當依法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其名稱和經營範圍均應當包含“住房租賃”相關字樣。具體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
企業以自有住房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依法履行出租人義務。
第二十七條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住房租賃企業承租他人住房履行承租人義務、享受承租人權利,向他人轉租住房履行出租人義務、享受出租人權利。
第二十九條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适應的自有資金、專業人員和管理能力;建立健全信息查驗、安全保障、定期檢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
第三十條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依法公示企業營業執照。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網絡服務端如實公示服務内容和标準、收費事項和标準、辦公地址、從業人員信息、投訴受理電話等内容。
第三十一條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辦理從業信息卡;從業人員應當持卡實名從業,并在其提供服務的住房租賃合同上簽字、注明從業信息卡号。
前款所稱從業信息卡的内容和樣式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統一制定。
第三十二條 住房租賃企業對租賃住房進行裝修裝飾的,應當征得所有權人同意,并遵守室内裝修裝飾相關規定和标準,保障租賃住房安全。
第三十三條 住房租賃企業發布房源信息、推薦房源應當真實、準确,同時注明企業信息和發布房源信息的從業人員信息;對已成交的房源,應當即時撤銷發布信息。
第三十四條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向意向承租人推薦房源時書面告知有關情況。
房屋狀況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基本狀況;
(二)租賃期限;
(三)意向租金、押金以及其他收費;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和完善房屋狀況說明書示範文本,供住房租賃企業使用。
第三十五條 住房租賃企業、以自有住房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企業出租房屋的,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完成住房租賃合同在線簽約,自動提交登記備案;合同内容發生變更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即時通過平台變更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 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并按照規定通過第三方專用賬戶托管。
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租金的數額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租金,超收的租金應當納入監管。
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的具體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
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違約金以及其他費用外,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自承租人返還住房後三個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還剩餘押金、租金。
第三十七條 住房租賃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隐瞞、欺騙、強迫等不正當手段開展業務;
(四)物業服務、水、電、熱、燃氣等費用标準以及分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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