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行為,全稱"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意為其不同于一般銷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隻是在稅收的角度為了計稅的需要将其"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行為有哪些?(8 3)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将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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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将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将自産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營改增之後這條“名存實亡”);
(五)将自産、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衆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衆為對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第六七八條增加了外購的貨物視同銷售的情形。
為什麼規定視同銷售?
重點說一下上述(五)-(八),還有“無償的行為”要作為視同銷售行為背後的邏輯。
将自産、委托加工或外購的貨物用于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捐贈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時or無償提供服務和無償轉讓無形資産或不動産,這個階段貨物又進行了轉移,相當于從銷售者到消費者之間的轉移,這一流轉環節伴随着增值稅應稅行為,必然要征收增值稅,但是這幾種行為都披着“沒有銷售額”的外衣,所以要視同銷售,核算銷售額從而計算增值稅稅額,防止單位采用無償的手段逃避納稅義務。
将自産、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時,生産者和消費者是同一個人,如果不規定視同銷售,就少征收了正常情況下貨物由生産者轉移到消費者手中價值增值部分的增值稅。但是外購商品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時就不存在視同銷售,購買商品的同時已經繳納了銷售者到消費者手中的增值稅,此後再也沒有其他流通環節,自然不需要視同銷售,再繳納增值稅。
為什麼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時,不視同銷售?
當單位外購貨物用于本單位的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時,本單位就是貨物的最終消費者,并且已經依據市場公允價值承擔了最後一個環節的增值稅,再視同銷售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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