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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19 04:22:57

2022年10月25日《檢察日報》發布的一篇署名“秦文品(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的文章引起熱議,這篇題為《準确認定網絡尋釁滋事犯罪》的文章,因主張“善意也可構成尋釁滋事”而把自己置于風頭浪尖,目前《檢察日報》電子版已将該文删除。

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法律應該是一種善業)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诽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檢察日報》發布的這篇《準确認定網絡尋釁滋事犯罪》署名文章解釋說,網絡尋釁滋事犯罪不以主觀惡意為條件,即便行為人主觀上持放任或善意态度,但事實上實施了散布虛假信息的行為,嚴重擾亂公共秩序,也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些年随着“文化自信”深入人心,國内法學界尤其是律師界隻對名校學者或知名律師的言論感興趣,不是這篇文章,真沒有人知道澳門科技大學竟然還有法學院竟然還有秦文品。不過,既然《檢察日報》轉發這篇文章幫他“背書”,雖然隻是個人作品“無權解釋”,如同周峰、黨建軍、陸建紅、楊華在《人民司法》上發布的個人作品《關于審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适用,很容易因為他們的錯誤理解而導緻謬種流傳禍害人間。

上次法學界沒有對《關于審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适用組織讨論,導緻一些嚴重缺乏理論素養的基層法院把這種法官個人作品“無權解釋”當成司法解釋,這些年已經鑄成大錯出現了諸多冤假錯案,這次法學界積極發聲,不能不說是對周峰、黨建軍、陸建紅、楊華僭越行為的矯枉過正。

秦文品認為,網絡尋釁滋事犯罪不以主觀惡意為條件,即便行為人主觀上持放任或善意态度,但事實上實施了散布虛假信息的行為,嚴重擾亂公共秩序,也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稍有法律常識的讀者都知道,這就是“法盲思維”的“客觀歸罪”,完全無視我國刑法嚴格遵循“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國内的法學家如過江之鲫大有人在,竟然不去找張明楷等人解讀“網絡尋釁滋事犯罪”,而是去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找一位秦文品來解讀“網絡尋釁滋事犯罪”。還不知道這位秦文品究竟是老師還是學生,是研究刑法還是研究民法,對中國刑法究竟了解多少,《檢察日報》放着國内一系列刑法學大咖不去約稿,究竟是因為真的找不到願意解讀“網絡尋釁滋事犯罪”的法學專家,還是國内的法學專家不願意為“善意”為罪背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緻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這些規定明确表明,我國刑法隻對故意犯罪、過失犯罪進行處罰,不是出于故意或過失,則不構成犯罪。熟悉中文的朋友都知道,“法不強人所難”。行為出于“善意”,當然沒有故意或過失的“惡意”,豈能入罪?

《刑法》第二十條還規定了“正當防衛”,《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緊急避險”。不要說是法學專家,即使是學習能力正常的高中生,都很“善意”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即使客觀上造成了損失也最多是民事上有一定的責任,更多是不承擔責任。

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清楚,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行為人的“善意”已經遵循着“最高的法律”即道德标準,當然不可能破壞“最低的道德”即法律。行為人出于善意在網絡上發布信息,這顯然不屬于尋釁滋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了五種尋釁滋事犯罪行為,即“随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中文及格的讀者都清楚,這些尋釁滋事犯罪行為,都是貶義行為,不帶有任何褒義任何善意。對法律有一定了解的讀者也清楚,尋釁滋事罪源自流氓罪,“流氓”本身就是貶義,流氓行為當然不可能是善意行為,網絡上的尋釁滋事犯罪也是尋釁滋事犯罪,隻是發生在網絡上,當然需要滿足尋釁滋事犯罪的基本特征。《檢察日報》竟然轉發的文章認為“善意也構成尋釁滋事”,不得不說這份報紙的法學水平讓人擔憂。

作者在報紙上發表文章當然“文責自負”,但作為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的《檢察日報》竟然刊發明顯屬于“法盲思維”的文章,欄目負責人是否應該檢讨?這樣的文章竟然能夠堂而皇之通過編輯審查,不得不讓人懷疑這些編輯具備相應的

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法律應該是一種善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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