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士丁尼的《法學總論》——欽定羅馬私法教科書
《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又譯《法學階梯》》是由東羅馬帝國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間(公元527—565年)下令、《查士丁尼法典》編纂委員會編寫的法學著作,成書于533年。該書共分四卷,計九十八篇。第一卷是關于人的規定,即關于私法的主體的規定;第二、第三卷是關于物的規定,即有關财産關系,其中包括繼承和債務的規定;第四卷是關于契約和訴訟程序的規定。 該書體現了東羅馬帝國維護奴隸制的統治思想。
該書綜述了羅馬法的基本原理,彙集了羅馬各主要法學家的法學理論,是羅馬奴隸社會的一部完善的法律著作。 該書中關于契約、債務、買賣、租賃、合夥等規定成為後來資産階級制定民法所借鑒的藍本。
内容簡介
《查士丁尼法學總論》首先闡明了“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指出“公法涉及羅馬帝國的政體,私法則涉及個人利益”。當然,其“私法”與人們現代所理解的私法含義不同,包括自然法(源自神明與大自然的穩定且不變的法則)、萬民法(适用于帝國境内異邦居民的法律)和市民法(僅适用于羅馬公民的特權法)。
第一卷主要規定“人法”,即關于人的法律。在東羅馬帝國時期,存在着貴族、騎士、自由民、異邦居民和奴隸五種社會階級,由多至少分别具有不同的人格權利(注意,古羅馬時期奴隸非“人”,不具有人格權)。例如屬于市民權的選舉、擔任公職等權利,以及屬于家長權的父母對子女所享有的權利,隻有羅馬公民,即生來自由的人才能享有,異邦居民則不能享有。其所代表的含義可歸納為,同時擁有自由權、市民權、家長權的羅馬人,才是一個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否則為人格不完全者,在羅馬法上稱之為人格減等。此外,其關于保護奴隸主私有财産的原則,後來發展成為資産階級“私有财産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
第二、三卷主要規定“物法”,即權利客體、所有權的取得和變更,以及繼承、債務等内容。其中的物權制度與現代的物權制度存在諸多差異。
第四卷主要讨論了訴權,即有權在審判員面前追訴取得人們所應得的東西。包括對物的訴訟,即恢複原物之訴;對人的訴訟,即請求給付之訴。此外還有既對人又對物的混合之訴,以及用于一切圖謀危害皇帝和國家的人的公訴。
創作背景
公元527年,查士丁尼一即位,就任命一個由10位法律專家組成的法典編纂委員會,對已經頒布過的羅馬法律作一次大清理,該廢的廢,該删的删,該改的改,該補的補,到529年完成了《查士丁尼法典》10卷。這部法典以《憲政法典》的名稱頒布實行,它被宣布為适用于整個羅馬帝國的法律,而在這以前曾經頒行過的法律,除非已收入該法典,否則一律廢止。
此外,編纂委員會考慮到已編成的法典篇幅太大,有必要再編一本簡明的法學教科書,供一般人閱讀,這就是《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是533年編成的。
作品思想
《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明确宣布皇權無限,維護教會利益,鞏固奴隸主的統治地位;法典要求“人人都應安分守法”,否則,要依法給予嚴厲制裁;法典還特别強調奴隸必須聽命他的主人的安排,不許有任何反抗,據此可見,查士丁尼編纂法典的出發點和歸宿是完全一緻的,他試圖通過法律規範的系統化,達到鞏固皇權的目的,并運用這個法典來為其挽救奴隸制的統治服務。
《查士丁尼法學總論》雖然保留了奴隸法,但取消了父母可以把子女賣為奴隸以補償自己對他人冒犯這一部分;法典肯定了婦女繼承遺産的權利;法典強調了基督教的思想統治,确立了君權神授的原則,并詳細規定了基督教生活的各個方面,強調了對異教徒的強行改信基督教和鎮壓的政策,甚至規定了教堂和修道院的規模和生活規則,強化了對隸農的統治;法典也用許多條文嚴格規定了奴隸與隸農必須無條件地服從他的主人,對不服從者處以重罰乃至死刑,隻是由于隸農的反抗鬥争才不得不寫上釋放奴隸的條文。
從該書四卷的排列順序來看,《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比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已大大前進了一步,因為他把作為主法的人法和物法排列在前,而把作為助法的訴訟程序法排列在後。
後世影響
《查士丁尼法學總論》不但内容豐富,而且結構嚴謹,概念清晰。因此,它被西方法學界看作是羅馬奴隸制社會的一部完善的私法。它關于“公法”、“私法”的劃分,後來成為資産階級法學劃分法學部門的基礎;它關于财産所有權的各種規定,其中包括契約、債務、買賣、租賃、合夥等的規定,後來成為資産階級制定民法所借鑒的藍本;它關于保護奴隸主私有财産的原則,後來發展成為資産階級“私有财産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由此可見,它對後來民法發展的影響之大絕非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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