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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内順風車合法嗎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13 07:28:54

長沙市内順風車合法嗎?随着網約車的盛行,快車和順風車導緻的問題頻發如何将私人小客車合乘這一交通運輸新業态與傳統道路運輸經營區分開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涉網約順風車行政案件再審後,撤銷了一、二審判決,支持了私家車的合乘行為本案明晰了順風車合乘的法律“盲點”,對促進新型共享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也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規範行政執法、維護人民群衆合法權益的決心和行動,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長沙市内順風車合法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長沙市内順風車合法嗎(湖南高院順風車搭載)1

長沙市内順風車合法嗎

随着網約車的盛行,快車和順風車導緻的問題頻發。如何将私人小客車合乘這一交通運輸新業态與傳統道路運輸經營區分開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涉網約順風車行政案件再審後,撤銷了一、二審判決,支持了私家車的合乘行為。本案明晰了順風車合乘的法律“盲點”,對促進新型共享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也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規範行政執法、維護人民群衆合法權益的決心和行動。

順風車車主載客被罰

曾某波系某網約車平台簽約的順風車車主,2017年5月17日,曾某波通過該平台接到搭載順風車的訂單,出發地為湖南省南縣茅草街鎮,目的地為長沙火車站。上午11時許,曾某波駕車行駛至長沙市某區某路段時,被長沙市某區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某區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攔截和扣押,并向曾某波出具了《公共客運管理行政強制決定書》《行政處罰事前告知書》,拟作出罰款2萬元的處罰決定。

其後,曾某波向某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舉行聽證,某區交通運輸局于6月8日下午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曾某波參加了該聽證會。6月20日,某區交通運輸局以長沙市交通行政執法局某區分局(以下簡稱某區分局)的名義,向曾某波作出了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曾某波不服該處罰決定,向長沙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複議。

長沙市交通運輸局以某區分局适用《長沙市城市公共客運條例》對曾某波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适用法律依據錯誤為由,于10月13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确認某區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決定撤銷處罰決定并責令其重作。

10月31日,某區交通運輸局再次向曾某波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前告知書》,告知其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行為違法。11月7日,某區交通運輸局重新作出被訴《處罰決定書》,決定罰款2萬元。

曾某波仍不服,向長沙市某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某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某區政府複議後維持了處罰決定。曾某波認為,某區交通運輸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某區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均違法,應予以撤銷,故訴至法院。

不服行政處罰申請再審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長沙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文件規定某區交通運輸局加挂“長沙市交通行政執法局某區分局”的牌子,具備行政執法資格,查處長沙市某區範圍内城市公共客運市場的非法運營行為。

某網約車平台對順風車車主收取5%至10%的信息服務費,對乘客則不收費。行程的運費依照該平台推薦價格,由乘客向該平台繳納費用,如沒有投訴等行為,該平台在收取乘客的費用後扣除車主應繳納的信息服務費,将其他費用打入順風車車主的賬上。

曾某波在平台注冊為順風車司機期間,截至2018年2月26日,共計從平台接單22次,獲得收入1814.2元。其中,屬于益陽市内運行路線的有4次,獲得收入122.7元,屬于跨區域運行路線的有18次,獲得收入1691.5元。

2018年7月31日,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曾某波撤銷某區交通運輸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某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我隻是在長沙市工作,回益陽老家捎帶合乘人,不存在專門去接單的行為。”曾某波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長沙市私人小客車合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四條規定,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服務範圍限于本市行政區域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區域的合乘信息服務。

順風車車主曾某波案涉及行程,系從益陽市到長沙市的長途客運行程,某網約車平台發布跨區域的合乘信息服務系違法行為,曾某波從該平台接受跨區域合乘行程的行為也是不符合私人小客車合乘(拼車、順風車)的定義特征,屬于違法行為。

某區交通運輸局認定的曾某波通過網絡平台預約從事非法營運行為,在履行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曾某波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組織聽證的權利等法律程序後,綜合考慮曾某波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了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某區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決定書》,也符合法律規定。同年11月21日,二審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曾某波不服,申請再審。

再審支持私家車合乘行為

“本案司法審查的重點為某區交通運輸局和某區政府作出決定的行為是否合法?”湖南高院承辦法官李清平說道。

案件審理要從利用網絡平台預約載客行為性質的認定,處罰對象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處罰程序是否

合法,處罰決定是否合理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曾某波的涉案行為是否以盈利為目的?此行為是否為順風車合乘?

按《規定》,合乘出行分攤費用由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數平均分攤,費用計算應當根據合乘出行提供者登記的車型、排量,參照工信部發布的車輛綜合能耗,合乘人合乘的裡程,分攤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每名合乘人,并在合乘平台上明示。涉案行程系曾某波從某網約車平台接到的順風車訂單業務,該平台根據其出行分攤費用計算規則,推薦該行程價格為240.4元。某區交通運輸局根據曾某波登記的車型、排量計算出曾某波涉案行程盈利161.7元,僅簡單地以該車型油耗及合乘人合乘裡程作為依據,此計算方法忽略了滴滴平台服務費、車齡、繞路及擁堵産生的油耗及實際産生的能耗等各項客觀因素。

《規定》雖有“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服務範圍限于本市行政區域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區域的合乘信息服務”的内容,但不能倒推得出若合乘出行範圍跨省市、跨區域就不是私人小客車合乘的結論。從出行時間和路線看,曾某波是往返于回家和上班地點之間搭乘與其路線基本一緻的乘客。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于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污染,城市人民政府應鼓勵并規範其發展”。對于私人小客車合乘這一新型共享經濟模式應與傳統道路運輸經營區分開來,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時應明确責任主體。處罰時應遵循處罰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則不予處罰,如此方可規範和促進這一新型共享經濟的健康發展。

湖南高院認為,再審申請人曾某波利用網絡平台預約載客行為應認定為順風車搭乘行為而并非非法營運行為,其行為不适用《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因提供合乘信息的主體為某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相關合乘規定的後果不應由再審申請人承擔。且某區交通運輸局認定事實不清、适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遂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撤銷某區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長沙市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來源:人民法院報、湖南長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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