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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執行方式是怎樣的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2 23:22:45

管制的執行方式是怎樣的(什麼是管制如何具體适用)1

管制屬于《刑法》中規定的五大主刑之一,同時也是一種自由刑,但其強度是最輕的。對于一些犯罪,法律明确規定是要處管制的。現實中,了解清楚管制的特點就是很重要的内容,下面就讓小編為您做詳細介紹吧。

一、 什麼是管制?

所謂管制,指的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進行關押或監禁,但是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判處管制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而違反禁止令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相關的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二、管制有哪些特點?

從本質上來講,管制是一種限制自由的刑罰,其比剝奪自由的刑罰種類要輕得多。其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隻限制自由而不剝奪人身自由。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判決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仍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原居住地工作和生活,

2、 被判決管制的犯罪分子要接受公安機關管束和人民群衆的監督,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3、 管制的判決歸人民法院,管制的執行歸公安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行使判決權和執行權。

從上述特點我們可以看出,管制從裁決到執行都有嚴格的法律程序,體現了輕刑輕判的刑事政策以及對法院嚴格依法判決的要求。

三、管制的适用對象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管制主要适用于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刑事犯罪分子。

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一些罪行較輕的人在考慮給予适當的處罰時,要注意預防和改造的有效性以及資源的優化。

對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沒有必要關押,而将其留在社區内接受改造和監督,将有利于其工作和家庭生活,同時也可以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從而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管制的執行方式

1、管制的期限。根據刑法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2、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應當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即對管制的執行權,隻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這個權力。根據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管制的具體機關應當是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當于縣級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分子執行管制時,應當注意貫徹群衆路線,即充分發揮有關單位或基層組織的作用,依靠群衆,監督犯罪分子遵守有關規定。

3、管制刑期的計算。刑法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判決開始執行的當日起計算,當日包括在刑期之内。同時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即判決執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4、管制的解除。刑法規定,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衆宣布解除管制。這樣規定有利于防止無限制地延長管制,損害被解除管制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及時宣傳法制,教育群衆,保證法律的正确實施。

各位在閱讀了上述内容後,應該已經了解管制的具體内容。這主要是适用哪些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罪刑不重的犯罪分子。大罪有大的處罰方式,小罪也有小的處罰方式,不過處罰再小也是觸犯法律了,還是希望大家做一些事三思而後行,為自己的以後好好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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