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地,是指用于農業生産的土地。土地利用分類中的一級分類。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其他農用地(包括畜禽飼養地、設施農業用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養殖水面、可調整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田坎、曬谷場等)。在很多人手裡的土地證中,都包含有從事畜牧養殖業的用途範圍。那麼,在這種土地上建設養殖場,屬于違建嗎?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就給大家分析一下。
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産的土地使用權。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産。
但是,并不是農用地用途中包含畜牧業就可以随意進行養殖,一定要注意區分自己的土地具體是什麼性質的土地,是農用地、耕地、還是設施農用地、還是養殖用地。如果土地性質不是養殖用地,占用耕地就需要土地用途轉用審批。即使是養殖用地,在2008年之後,也需要符合城鄉建設規劃,申請建設工程許可,不然的話,就會被認定為非法占用土地,建設的養殖場也會被定義為違章建築。
對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将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不僅要依法限期拆除、罰款,嚴重的還可能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屬于違章建築限期拆除而又不予拆除的,有關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司法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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