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期回複與婚姻有關的财産類問題比較多。究其原因,可能有兩個方面:一個是當今社會确實存在很多婚姻不穩定因素;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人們确實對婚姻财産的界定、産權歸屬等方面,存在一定認知上的模糊。
但凡家事問題,你會發現,一定存在正反兩方的觀點,家事問題很少有所有人觀點一緻的結論。為什麼?因為人們占的立場不同。所以,最後解決問題的手段,隻能依靠“法”。
所以,适當了解一些與家事有關的法律知識,并不是一些所謂專業人士的專業課,而應當成為老百姓大衆的常識課。
在這裡,就與婚姻有關的财産問題,包括面臨婚姻變故時,哪些财産可以分割或不可分割、夫妻如何處理家庭财産、雙方各自的父母如何處理為兒女付出的财産、夫妻債務的界定與處理等幾個方面,與大家做一個分享。
【離婚時不分割的三類财産】1.個人财産。
大家應該都有這樣一個常識性的概念:離婚涉及到分割的财産,指的是夫妻共同财産。反過來說,就是“個人财産不參與分割”。
但問題是,個人财産都包括什麼、怎麼判定?是不是隻登記在個人名下的财産,就屬于個人财産?
肯定不是。
我們舉兩個例子:
每個月發的工資。工資卡肯定是個人名字,所以,工資一定是發到個人賬戶下。但是,《民法典》(包括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很清楚:婚後工資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子、登記在個人名下。買房是大事兒,有些家庭購房的時候,夫妻一起出資、但是登記的是一方名字。這種情況下,房産是不是就算登記方個人的了?肯定不是,依然算作夫妻共同财産。
所以,所謂“個人财産”,不是以登記情況來作為唯一判定标準的。
常見的個人财産判定,包括如下三種情形:
2.父母給到子女個人的财産。
現在的年輕人,生活壓力确實很大。所以,很多家庭父母會把辛苦大半輩子的财産,用來“支援”子女的生活。
現在的老年人,絕大部分都屬于“有錢人”,尤其是名下有房的老年人。一旦過世,就會發生繼承問題,由自己的子女繼承父母房産。
但是,因為“給”的方式不同、“繼承”方式不同,會導緻最終财産落到子女頭上、到底屬于個人财産還是夫妻共同财産,有不同的結果。
先給大家舉兩個現實中的判例:
父母為兒子結婚,出全款買了一套房子當婚房。當時在登記的時候,寫上了兒子兒媳兩個人名字。後來兒子兒媳鬧離婚,就房産分割問題産生了争議。最終的結果是:兒子兒媳各分一半兒。
女方是獨生女,父母去世了,費盡辛苦把父母的房産繼承下來,過戶到自己名下。後來與丈夫鬧離婚,倆人就房産分割問題産生争議。最終的結果是:房産各自一半兒,女方父母留下來的房産,被前夫白白分走。
大家覺得是否能接受這樣的結論?
所以,父母的财産,不管是生前給到子女、還是身後讓子女繼承,因為登記情況不同、方式不同,會産生完全不同的結果。
這裡先表達一個個人堅持的觀點:作為子女的配偶,沒有任何理由和權利,要求得到對方父母的财産,除非為對方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
所以,“你爸媽給你買的房子,得加上我名字”之類的想法,除了想占老人便宜之外,實在想不出其他解釋的理由。
那麼,父母給到自己子女的财産,什麼情況下,才算做是子女個人财産?
回到上面舉的兩個例子:
3.夫妻雙方協議歸屬的财産。
中國式婚姻中,夫妻之間都不太“好意思”簽協議,尤其是簽訂關于财産分割的協議,顯得太“見外”。但是,一到真“見外”的時候,麻煩就來了。
協議是一種雙方共同認同、約定的行為。隻要協議中約定了财産歸屬,不管财産之前是屬于誰的,一旦面臨婚變分割,約定好歸屬于某一方的财産,都不參與分割,屬于其個人财産。當然,前提是協議要合法、不違背公序良俗。
記得之前有個朋友問過:
我媳婦要我簽一份協議,未來如果離婚,不管是誰的原因,家裡所有财産都歸她,我淨身出戶。這份協議我到底是簽還是不簽?
我們把這份協議的内容解讀一下:“不管是誰的原因”,也就是說,“如果因為媳婦出軌導緻離婚,他也要淨身出戶”。這種協議有意義麼?很明顯,從字面上好像沒什麼違法違德的,但是稍微分析一下,至少能得出這樣的結論:有違背公序良俗之嫌。
所以,給出的建議是:不能簽。
婚内财産分割協議,雙方自行、自願簽訂,可以進行公證,也可以不公證,不決定其效力。
【結語】這三類财産,僅僅針對的是夫妻二人。現實中還有其他不參與分割的财産,例如:夫妻離婚的時候,約定好把财産都留給孩子。這些情況,涉及到了第三人,我們不讨論。
說明這些不可分割财産的目的有兩個:
此外,也希望告知父母,把自己的财産給到子女,是給孩子個人、還是給到孩子夫妻倆,要想清楚:
無需站在“防”的角度來看待這些婚姻财産問題:
下一篇中,從“對立”的角度為大家分享:什麼财産,即便跟自己沒關系,婚變的時候依然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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