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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哪些财産女方不可以分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9-04 16:20:49

離婚時哪些财産女方不可以分(婚姻與财産離婚時)1

【引言】

近期回複與婚姻有關的财産類問題比較多。究其原因,可能有兩個方面:一個是當今社會确實存在很多婚姻不穩定因素;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人們确實對婚姻财産的界定、産權歸屬等方面,存在一定認知上的模糊。

但凡家事問題,你會發現,一定存在正反兩方的觀點,家事問題很少有所有人觀點一緻的結論。為什麼?因為人們占的立場不同。所以,最後解決問題的手段,隻能依靠“法”。

所以,适當了解一些與家事有關的法律知識,并不是一些所謂專業人士的專業課,而應當成為老百姓大衆的常識課

在這裡,就與婚姻有關的财産問題,包括面臨婚姻變故時,哪些财産可以分割或不可分割、夫妻如何處理家庭财産、雙方各自的父母如何處理為兒女付出的财産、夫妻債務的界定與處理等幾個方面,與大家做一個分享。

【離婚時不分割的三類财産】

1.個人财産。

大家應該都有這樣一個常識性的概念:離婚涉及到分割的财産,指的是夫妻共同财産。反過來說,就是“個人财産不參與分割”。

但問題是,個人财産都包括什麼、怎麼判定?是不是隻登記在個人名下的财産,就屬于個人财産?

肯定不是。

離婚時哪些财産女方不可以分(婚姻與财産離婚時)2

我們舉兩個例子:

每個月發的工資。工資卡肯定是個人名字,所以,工資一定是發到個人賬戶下。但是,《民法典》(包括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很清楚:婚後工資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子、登記在個人名下。買房是大事兒,有些家庭購房的時候,夫妻一起出資、但是登記的是一方名字。這種情況下,房産是不是就算登記方個人的了?肯定不是,依然算作夫妻共同财産。

所以,所謂“個人财産”,不是以登記情況來作為唯一判定标準的。

常見的個人财産判定,包括如下三種情形:

  • 個人婚前攢下來的錢。這部分錢屬于個人婚前自己掙的,跟配偶沒有關系。重要的是,這筆錢不要與婚後夫妻共同财産發生混同出入,否則恐怕就有點說不清楚了。
  • 個人婚前買的房子、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無論是全款買、還是貸款買,房子都屬于個人,不參與分割。至于按揭房、貸款分割不分割,要看用來償還貸款的錢是從哪兒來的而定。
  • 個人财産轉化過來的、還在自己名下的财産。例如,婚後用個人婚前攢下來的錢買房、房産登記在個人名下;或者個人把婚前房子賣了,售房款存在自己賬戶上。這些情況,轉化過來的财産,都屬于個人财産。

2.父母給到子女個人的财産。

現在的年輕人,生活壓力确實很大。所以,很多家庭父母會把辛苦大半輩子的财産,用來“支援”子女的生活。

現在的老年人,絕大部分都屬于“有錢人”,尤其是名下有房的老年人。一旦過世,就會發生繼承問題,由自己的子女繼承父母房産。

但是,因為“給”的方式不同、“繼承”方式不同,會導緻最終财産落到子女頭上、到底屬于個人财産還是夫妻共同财産,有不同的結果。

離婚時哪些财産女方不可以分(婚姻與财産離婚時)3

先給大家舉兩個現實中的判例:

父母為兒子結婚,出全款買了一套房子當婚房。當時在登記的時候,寫上了兒子兒媳兩個人名字。後來兒子兒媳鬧離婚,就房産分割問題産生了争議。最終的結果是:兒子兒媳各分一半兒。

女方是獨生女,父母去世了,費盡辛苦把父母的房産繼承下來,過戶到自己名下。後來與丈夫鬧離婚,倆人就房産分割問題産生争議。最終的結果是:房産各自一半兒,女方父母留下來的房産,被前夫白白分走。

大家覺得是否能接受這樣的結論?

所以,父母的财産,不管是生前給到子女、還是身後讓子女繼承,因為登記情況不同、方式不同,會産生完全不同的結果。

這裡先表達一個個人堅持的觀點:作為子女的配偶,沒有任何理由和權利,要求得到對方父母的财産,除非為對方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

所以,“你爸媽給你買的房子,得加上我名字”之類的想法,除了想占老人便宜之外,實在想不出其他解釋的理由。

那麼,父母給到自己子女的财産,什麼情況下,才算做是子女個人财産?

  • 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登記為子女個人名字。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都視作是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算作子女個人财産。
  • 父母去世之前,通過遺囑的方式、指定由自己子女個人繼承。這種情況下,繼承所得,屬于子女個人财産。

回到上面舉的兩個例子:

  • 因為父母出資、登記的是子女夫妻兩人的姓名,視同為一方父母對于子女夫妻二人的贈與。
  • 因為父母去世,子女通過法定繼承得到了父母遺産。法定繼承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财産。身後留給自己的子女,除了生前通過合法有效的遺囑方式之外,沒有其他方式。

3.夫妻雙方協議歸屬的财産。

中國式婚姻中,夫妻之間都不太“好意思”簽協議,尤其是簽訂關于财産分割的協議,顯得太“見外”。但是,一到真“見外”的時候,麻煩就來了。

協議是一種雙方共同認同、約定的行為。隻要協議中約定了财産歸屬,不管财産之前是屬于誰的,一旦面臨婚變分割,約定好歸屬于某一方的财産,都不參與分割,屬于其個人财産。當然,前提是協議要合法、不違背公序良俗。

離婚時哪些财産女方不可以分(婚姻與财産離婚時)4

記得之前有個朋友問過:

我媳婦要我簽一份協議,未來如果離婚,不管是誰的原因,家裡所有财産都歸她,我淨身出戶。這份協議我到底是簽還是不簽?

我們把這份協議的内容解讀一下:“不管是誰的原因”,也就是說,“如果因為媳婦出軌導緻離婚,他也要淨身出戶”。這種協議有意義麼?很明顯,從字面上好像沒什麼違法違德的,但是稍微分析一下,至少能得出這樣的結論:有違背公序良俗之嫌。

所以,給出的建議是:不能簽。

婚内财産分割協議,雙方自行、自願簽訂,可以進行公證,也可以不公證,不決定其效力。

【結語】

這三類财産,僅僅針對的是夫妻二人。現實中還有其他不參與分割的财産,例如:夫妻離婚的時候,約定好把财産都留給孩子。這些情況,涉及到了第三人,我們不讨論。

說明這些不可分割财産的目的有兩個:

  • 一個是告訴夫妻二人,如何保護好自己的财産。
  • 一個是告訴夫妻,如何保護好自己父母的财産。

此外,也希望告知父母,把自己的财産給到子女,是給孩子個人、還是給到孩子夫妻倆,要想清楚:

  • 生前給,登記情況很重要,甚至可以考慮書面類的證明(借條、贈與協議)
  • 身後給,是通過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很重要。兩種繼承的結果,财産的産權歸屬是有區别的。

無需站在“防”的角度來看待這些婚姻财産問題:

  • 把家庭經營好了,自己的也是對方的、對方的也是自己的,何談防呢?
  • 家庭經營不好,就想着把對方的财産拿過來作為補償甚至報複,又是什麼心理呢?

下一篇中,從“對立”的角度為大家分享:什麼财産,即便跟自己沒關系,婚變的時候依然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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