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結構及研究思路
1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兩個基本問題
顧功耘等認為,對于經濟法是否具備獨立的調整對象,必須解答好兩個基本問題:一是經濟法外部的獨立性問題,一是經濟法内部的結構性問題。
2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論争
關于經濟法調整對象有兩種截然不同的學說,即“否定說”與“肯定說”。
(一)否定說
典型的說法:(1)學科經濟法論。該說法認為經濟法是研究經濟法規運用各個基本法手段和原則對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的規律的法律學科。(2)經濟行政法論。該說法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應全部或部分屬于行政法的調整範圍,對于這一部分得經濟關系,或歸行政法調整,或在行政法下設一個新的行政分支,即“經濟行政法”。(3)綜合經濟法論。該說法認為經濟法是分屬于其他各部門法的調整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綜合概念。
(二)肯定說
作為對否定說的回應,我國部分經濟法學者對獨立調整對象問題作了肯定性的回答,其中又分為兩個時期,第一個時期時20世紀80年代,主要有縱橫說、密切聯系說。第二個時期是1992年以後,主要有經濟協調關系說、需要幹預經濟關系說、經濟關系與市場運行關系說、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說、社會公共性說。
3經濟法調整對象的流行學說
關于經濟法具體對象,較為流行的學說有七種。
(1)楊紫烜“經濟協調關系說”。
(2)李昌麒“需要幹預經濟關系說”。
(3)劉文華“經濟關系與市場運行關系說”。
(4)王保樹“社會公共性說”。
(5)漆多俊“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說”。
(6)史際春“國家管理經濟領域說”。
(7)張守文“國家調制關系說”。
以上内容主要來源于——顧功耘、劉哲昕《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J],載《法學》,2001(02):5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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