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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參加征文活動會侵犯著作權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6 23:18:15

出版社經授權将孫某原創的某詩歌編入了語文教本。而該社出版的教輔材料也使用了該詩歌,孫某以教輔材料引用詩歌既未署名也未支付稿酬為由将出版社訴至法院……

(備注:本案入選為2020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産權案例)

學校參加征文活動會侵犯著作權嗎(教輔材料中引用課文)1

【基本案情】

詩歌《XBCX》(此處僅以詩歌标題的拼音首字母代替,下同;其他類同)系孫某原創,該詩歌正文49行,加标題及署名共計51行。

2008年7月,某課程教材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出具證書稱,孫某提供的作品《XBCX》入選語文學科八年級上冊試驗教材,該教材由B出版社出版,2007年初版。

2010年1月,C出版社出版的“CZYWBNX叢書”《語文》第7冊中也收入了孫某的詩歌《XBCX》。A出版社、B出版社出版的《語文八年級第一學期(試用本)》(2015年5月第4版)(以下簡稱“語文課本”)一書的第5單元第十六課,即為詩歌《XBCX》,署名孫某,并配有選自2002年2月20日《解放日報》,孫某,當代詩人、記者的注釋說明。

《WWXBKFGYH》亦系孫某原創,發表在《YWXX》雜志上,主要講述了孫某創作詩歌《XBCX》的前前後後,全文共約1800字。

被控侵權圖書全稱《<語文>教學參考資料八年級第一學期(試用本)》(2015年5月第3版、2018年6月第4次印刷),封底等處标注該書由A出版社、B出版社出版,SH新華書店發行,SH師範大學主持編寫,經SH市中小學教材審查委員會審查準予試用,準用号II-CJ-XXXXXXX,定價18元。該書第五單元第十六課即與語文課本相對應的詩歌《XBCX》,其中,在“課文理解”欄目中部分引用了該詩歌。在“相關鍊接”欄目中全文引用了《WWXBKFGYH》。

2018年8月18日,孫某與B出版社就《XBCX》簽訂作品版權授權書及稿酬協議,授權B出版社在語文課本中使用上述作品,授權年限為教材使用年限。同時确認B出版社于2007年初曾一次性支付其永久使用費100元,又于2013年12月1日根據國家頒布的《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重新核定該作品的稿酬為9,000元,并約定如2019年7月1日後繼續使用該作品,則繼續按照上述标準支付稿酬。之後,孫某發現B出版社、A出版社出版的被控侵權圖書使用了上述兩部作品,且未支付稿酬,遂訴至法院。

庭審中,孫某明确表示其隻向B出版社主張侵權責任。

另查明,教育部2001年頒布的《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教材編寫審定辦法》)對中小學教材解釋是中小學用于課堂教學的教科書及必要的教學輔助資料。2002年6月13日,SH課改委與B出版社簽訂課程教材改革二期工程教材出版協議,授予B出版社專有出版小學、初中年段的語文教材(包括課本及其必要的練習部分、教師教學參考書),但要求編寫組對于教材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等指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出處,并按規定向原作者支付報酬,協議有效期至2012年6月13日。此外,根據SH市教育委員會出具的《關于印發2012年秋季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的通知》規定,從1999年秋季起,凡經SH市中小學教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準許在中小學使用的教材,在教材封底刊印“經SH市中小學教材審查委員會審查準予試(驗)用,準用号……(二期課改教材準用号為‘II……’)”字樣。

學校參加征文活動會侵犯著作權嗎(教輔材料中引用課文)2

【按例說法】

一審法院:認定侵權成立,出版社賠償孫某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

法院認為,詩歌《XBCX》及《WWXBKFGYH》具有獨創性,屬于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孫某系上述兩部作品的作者,并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權。

雖然《教材編寫審定辦法》将中小學教材的範圍界定為教科書以及必要的教學輔助資料,但該辦法是教育部從完善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的角度,對中小學教材編寫的資格、條件、初審、試驗以及審定等做出的具體規定,針對的對象并非錄選作品的作者,而根據SH課改委頒發給孫某的證書及B出版社與孫某之間簽訂的版權及稿酬協議中均能得出《XBCX》入選的是“供SH市普通中小學學生使用”的教科書,雙方對能否在教學輔助資料中使用《XBCX》《WWXBKFGYH》兩部作品以及如何支付稿費并未進行過磋商,故涉案出版物作為教輔書而非教科書,在未經作者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上述兩部作品,不符合我國著作權法關于“法定許可”的規定。此外,被控侵權圖書雖有幫助教師正确理解和把握教學内容的作用,但作為營利性出版物,其銷售的渠道及對象并不局限于教師,且對《XBCX》的部分引用及《WWXBKFGYH》的全文引用,不僅未經作者許可,且在SH課改委授權期滿後仍不斷再版,故涉案出版物不符合我國著作權法關于“合理使用”的規定。綜上,B出版社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上述兩部作品并進行發行,侵犯了孫某對上述兩部作品所享有的複制權、發行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于孫某主張的經濟損失,此處不予累述。(略)

B出版社上訴:被控侵權圖書從主觀、客觀兩方面都達不到著作權上的侵權之意

1.涉案權利作品有兩篇(《XBCX》和《WWXBKFGYH》),所對應的侵權行為表現方式并不相同,一審法院未作區分,亦未查明B出版社使用《XBCX》的字數。

2.B出版社對于《WWXBKFGYH》的使用屬于經孫某許可的合法使用,主觀上并無惡意,現願意按照相關稿酬支付标準支付報酬。B出版社并未使用《XBCX》作品内容,被控侵權圖書中的文章系為了介紹評論《XBCX》,兩者内容并不相同,屬于合理使用。

3.被控侵權圖書銷量少、使用權利作品的字數極為有限。圖書的發行範圍和數量完全可以查明,但一審法院仍然随意适用法定賠償方式,因此而确定的賠償金額遠遠超過被控侵權圖書的獲利。

二審:“适當引用”為合理使用的一種情形,依法不構成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侵害

法院認為,本案争議焦點主要在于:一、B出版社對《WWXBKFGYH》的使用是否已獲孫某許可;二、B出版社對《XBCX》的使用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三、一審法院确定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

1.B出版社為證明其已獲孫某許可使用《WWXBKFGYH》,在一審期間提供了範某出具的書面說明。

法院認為,該說明系證人證言,但證人并未出庭作證,法院不予采信。即便書面說明陳述的内容屬實,也隻能證明其向孫某約稿撰寫《WWXBKFGYH》并刊登在《YWXX》上,并不能證明孫某同意将該文刊登在被控侵權圖書中。故B出版社對其主張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法院對B出版社主張不予采信。B出版社未經孫某許可擅自将《WWXBKFGYH》刊登在被控侵權圖書第十六課的“相關鍊接”中,并予以出版發行的行為已構成對孫某就該《WWXBKFGYH》作品享有的複制權和發行權的侵害。

2.B出版社主張其系為了介紹評論《XBCX》,屬于合理使用的情形。

法院認為,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但我國著作權法也規定了多種可對著作權權利予以限制的情形,其中“适當引用”為合理使用的一種情形,依法不構成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侵害。即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适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本案中,被控侵權圖書系為了配合語文課本使用的教學參考資料,其中第十六課中的“課文理解”詳細分析評論了語文教材中《XBCX》這首詩的意境、含義,并結合詩中的内容介紹了與之契合的古詩詞及相關人文和自然景觀等。故該部分内容系為了向讀者介紹、評論和分析語文教材中的《XBCX》這首詩,雖引用了部分詩中的内容,但引用目的或是為了分析詩中部分語句所代表的含義、體現的意境或是為了介紹詩中所出現的相關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供老師教學時使用,這種使用方式均在适度範圍内。該部分内容亦無其他不當損害孫某利益的内容。文章“相關鍊接”中還詳細介紹了作為作者的孫某簡介,故上述文章内容已經指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因此,B出版社對《XBCX》的使用符合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不構成對孫某著作權的侵害。法院對B出版社針對該争議焦點的上訴意見予以采納。一審法院對該争議焦點的法律适用不當,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3.鑒于B出版社未侵犯孫某對《XBCX》享有的著作權,故B出版社就其合理使用《XBCX》的行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确定的賠償金額中包括了對該節行為的賠償金額,明顯不當,法院依法予以糾正。而B出版社對《WWXBKFGYH》的使用已構成對孫某著作權的侵害,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鑒于雙方當事人對孫某的實際損失及B出版社的獲利均未能舉證,故B出版社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賠償額由法院根據被控侵權圖書的售價、使用規模、B出版社侵權持續時間、B出版社的主觀故意、《WWXBKFGYH》字數及涉案文章在被控侵權圖書中的占比,并參照相關稿酬支付标準等因素予以酌定。孫某在一審中主張的合理費用由法院根據合理性、必要性原則酌情支持。

綜上所述,B出版社賠償孫某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共計1萬元。

學校參加征文活動會侵犯著作權嗎(教輔材料中引用課文)3

孫某申請再審:關于B出版社對詩歌《XBCX》是否侵權、是否合理使用的認定錯誤

二審法院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人的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保護權,片面強調和運用了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人的限制權,此系對法律的歪曲。孫某對權利作品擁有無可争辯的著作權,被控圖書《語文教學參考資料》引用了該詩約200多字,涉及40多行,幾乎将詩中主要詩句或詞語全部引用。且原詩固有的分行被連接起來,集中到一起。因該詩本身語句較短,大多三四個字為一行,所以一首50多行的詩,集中後引用量實則達到70%以上。B出版社未經許可或授權實施的行為,雖不是全文引用,但系十分明顯的侵權行為,而非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适當引用”的合理使用行為。同時必須明确的是,被控圖書侵權時間長、營利目的明确,且在各大銷售渠道均有售,并非僅作為教學參考書免費僅供教師使用。此外還需要說明的是,著作權人在權利作品創作中,正是通過對西部大量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描寫,通過這一系列的景觀再現,從而抒發了對祖國大好河山的熱愛和對中華民族複興的期望。在這種特定範圍、特定語境中,這些詞語是構成該詩著作權中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

再審裁定:從五大要件上分析,本案屬于“适當引用”的情形,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查認為,孫某再審的主要理由在于被控侵權圖書對權利作品《XBCX》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著作權合理使用的“适當引用”情形,系指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适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為。此情形下,行為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同時,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據此,法院認為,判定被控侵權作品是否構成“适當引用”的合理使用,應當從權利作品是否已經公開發表、被控侵權作品引用權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侵權作品引用權利作品的具體方式、被控侵權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稱、被控侵權作品是否會對權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負面影響等要件予以綜合認定。

其一,關于權利作品是否已經公開發表。根據在案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确認的事實,權利作品《XBCX》顯已公開發表。

其二,關于被控侵權作品引用權利作品的主要目的。在案證據顯示,被控圖書系八年級第一學期的《語文教學參考資料》,其内容與同學期語文課本相互對應,屬于配合語文課本使用的教學輔導和參考材料。該圖書第五單元第十六課即被控侵權作品,亦與語文課本中權利作品《XBCX》相對應。該被控侵權作品中包括“教學目标”“課文理解”“教學建議”“相關鍊接”等欄目,在“課文理解”欄目中部分引用了權利作品。縱觀該被控侵權作品之内容,可以認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通過介紹、解讀、評論語文課本上《XBCX》詩歌每一部分的内容、含義、意境以及所涉及的相關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等,幫助讀者更好地了解、感受、體會《XBCX》這首詩歌。故被控侵權作品引用權利作品的主要目的系屬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之範疇,而并非單純向讀者展現權利作品本身或利用權利作品之影響力提升被控侵權作品之影響力。同時,需要指出的是,被控侵權圖書或被控侵權作品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或是否實際營利并非判定被控侵權作品是否構成“适當引用”合理使用的要件,故孫某對此提出的相應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法院難以認同。

其三,關于被控侵權作品引用權利作品的具體方式。孫某主張,被控侵權作品引用程度超過權利作品70%,侵權行為明顯。對此,法院認為,我國著作權法所指“适當引用”之“适當”,并不是指被控侵權作品所引用的部分占權利作品的比重大小,而是該部分占被控侵權作品的比重以及被控侵權作品引用的具體方式是否合理,即便權利作品被全文引用的,亦不必然不構成著作權法所指“适當引用”的合理使用情形。易言之,判定引用适當與否的關鍵在于被控侵權作品是否完全或主要以引用他人作品來代替自身創作,若屬此種情形,則應當認定引用方式不合理。本案中,被控侵權作品雖引用了權利作品的大量内容,但其引用後,均輔之以較多并具有獨創性的介紹、解讀和評論内容,且引用的部分較被控侵權作品整體而言僅占較少比重,其程度尚屬合理範疇,故被控侵權作品引用權利作品的方式在适度範圍内。

其四,關于被控侵權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稱。在案證據顯示,被控侵權作品在其全文多處明确了權利作品名稱,并在“相關鍊接”部分載明了作者簡介。

其五,關于被控侵權作品是否會對權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負面影響。對此,法院認為,對權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負面影響,主要指被控侵權作品是否會因其中的引用而對被引用的權利作品産生替代效應,從而導緻讀者可以用被控侵權作品替代對權利作品的選擇。本案中,一方面,并無在案證據可以印證該事實;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被控侵權作品的主要目的在于介紹、解讀、評論權利作品,其引用的方式在合理範疇,且權利作品系語文課本收錄的課文,而被控侵權作品系幫助理解該課文的教學輔導和參考材料,故從日常生活常識角度而言,被控侵權作品不僅不會産生替代效應,導緻教師、學生等主要讀者從權利作品轉而選擇被控侵權作品,相反會對讀者加深課文理解有所助益。因此,被控侵權作品并未對權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負面影響。

綜上,被控侵權作品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不構成對權利作品的侵犯

【案裡案外】

權利保護是著作權法的價值所在,但任何權利都不是無限制的。出于社會利益和公共政策的考量,著作權法規定了權利限制的制度,即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其中,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我國著作權法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12種具體情形,适當引用是其中一種。

著作權法規定的“适當引用”合理使用情形的認定應當遵循五個構成要件,即權利作品是否已經公開發表、被控作品引用權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作品引用權利作品的具體方式、被控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稱、被控作品是否會對權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負面影響。同時,應結合教輔材料配套教科書使用的特性,作出适當引用成立與否的認定。

最後,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我國著作權法在其第一條即規定了其立法目的,即一方面應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另一方面亦應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即保護作者合法權利及權益與促進作品傳播及利用以提升社會福祉,應當是著作權法立法宗旨的一體兩面。該法通過明晰權利邊界、明确侵權責任等方式,也通過設置法定許可、合理使用等制度對該立法宗旨予以充分诠釋。而根據前述闡釋,本案以介紹、解讀、評論教學課文為主要目的的引用,雖具有一定營利性,但尚未逾越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權利邊界,亦未損害著作權人法定權益,仍在著作權法“适當引用”的合理使用範疇内,故教學課文之著作權人對此理應予以容忍,以更好地提升社會福祉、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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