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少年兒童的生命健康安全,總是牽動着千家萬戶。當他們在公共場所遇到意外危害時,人民法院該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江蘇2歲女童欣欣和媽媽一起去餐廳吃飯,被突然噴射出的高溫熱水燙傷全身,孩子所遭受的痛苦不言而喻。對這起飛來橫禍,兩家涉事餐廳、餐廳所屬商場、女童監護人等相關單位和個人該怎樣劃分責任?請聽江蘇省連雲港市連雲區人民法院法官就本案為您析法說理。
熱油水從管道檢修口噴出
2017年6月2日晚7時許,江蘇省連雲港市連雲區的陳女士帶着2歲的女兒欣欣,到某商場一樓快餐店準備就餐。就在欣欣經過店内一木質闆材封閉的立柱時,立柱離地1.2米縫隙處突然噴射出含油脂及洗滌劑的高溫熱水,緻欣欣全身被燙傷。事發後,雖然快餐店員工及陳女士立即對欣欣采取了冷水沖洗及送醫急救的措施,欣欣被燙傷的皮膚仍留下了較大的瘢痕,經鑒定,欣欣的肢體、面部皮膚傷害分别構成九級和十級傷殘。事後,欣欣親屬與涉事商場、快餐店及違規向下水管道排放熱水的商場四樓某火鍋店就賠償事宜無法協商一緻,遂訴至連雲區人民法院。
連雲區法院經審理查明,涉事快餐店和火鍋店分别承租該商場一樓和四樓門店,在自行裝修并經商場檢查完畢後開始營業;商場收取租金、物業管理費用,并提供公共水、電、管線的維修、管理等服務。爆裂管道原設計位置是裸露在快餐店的,後快餐店在裝修時用闆材将管道封閉。
四樓火鍋店是爆裂排水管道的主要使用人。該店于2017年5月上旬開業,剛營業幾天,樓下快餐店便開始出現排水管道漏水現象。商場遂在快餐店封閉管道的柱子離地1.2米左右處打開一檢修口,分别于2017年5月20日至6月2日5次對涉事管道進行維修。維修人員發現下水管道有管體發熱、連接處軟化松動現象,遂口頭告知四樓火鍋店不要往該管道排放熱水,且于事發當日14時18分再次微信告知。6月2日19時許,火鍋店員工仍将未完全冷卻且含煮肉熱湯的刷鍋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緻該管道爆裂,熱水從檢修口處噴出,将恰好經過此處的欣欣燙傷。事發後,商場、火鍋店和快餐店分别為欣欣墊付了部分治療費用。
按過錯程度損害後果擔責
連雲區法院審理認為,四樓火鍋店違反中國工程建設标準化協會制定的《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2009年版)的相關規定,未設置水油隔離及冷卻裝置,将遠高于40℃排放标準的含油脂熱水直接排放至下水管,緻管道受損多次漏水,雖經物業部門口頭及微信提醒,仍未整改,最終導緻含油脂熱水噴射傷人,火鍋店經營者應對欣欣燙傷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涉事商場未能舉證證明其提供的公共排水設施設計、質量、安裝經檢驗合格的相關證據,不能排除其提供的公共設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能性,故商場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其作為物業管理單位,未及時發現火鍋店後期裝修中存在的缺陷就默許其開業經營,對火鍋店不經除油、冷卻就直接排放污水的行為未能有效監督和制止,對多次損壞的管道未能徹底檢修、更換,确有監管不到位的過錯,應對欣欣所受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快餐店在經營過程中,明知涉案排水管道接口有松動,經多次維修仍屢有漏水現象,且事發當天尚未徹底檢修完畢,而仍未對該管道周邊的區域進行安全警示與隔離,未盡到合理的安全警示及保障義務,對欣欣所受傷害亦負有一定的責任。欣欣及其監護人是正常通過餐廳大堂,被封閉的下水管道突然噴射熱水超出二人可預見的事項範圍,故欣欣及其監護人不存在監護不利的情形,不應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最終,連雲區法院核算欣欣損失共計30.8萬餘元,考慮到三經營主體是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判令由火鍋店、商場和快餐店各自的責任主體按照過錯程度及與損害後果關聯度分别承擔60%、30%、10%的賠償責任,先行墊付的部分予以扣減。近日,該判決經當事人上訴後被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經營者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欣欣家人選擇按照侵權法律關系主張權利。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認定經營者是否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主要看經營者是否已按照足以避免或減少危險發生的謹慎注意來履行義務;是否做出充分的說明和警示,以防止危害發生;是否具備應急措施和事後救護手段,将可能發生的損害降到最低限度。如果經營者确實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且過錯與傷害後果有因果關系,則經營者就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當然,安全保障義務也是有合理限度的,不能過于苛刻,應當以大衆的角度來具體判斷。如果傷者自身存在過錯,還應減輕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最後,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營業規則千萬條,安全保障第一條。保障義務不到位,賠償損失淚兩行”。(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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