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日起
在用機動車經維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術後
大氣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标準的将強制報廢
近日,河北省出台最新條例
對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作出明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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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2020年1月11日通過了《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本條例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
對不符合排放标準的不予辦理登記、轉入手續
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和轉入業務時,對不符合本省執行的國家機動車排放标準的,不予辦理登記、轉入手續。
條例倡導環保駕駛,鼓勵機動車使用人在不影響通行且需停車三分鐘以上的情況下熄滅發動機。
可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進行監督抽測
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監督抽測應當快捷、便民,當場明示抽測結果,不得收取費用。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抽測不合格車輛信息。
排放檢驗不合格的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标志
條例規定,在用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對機動車進行定期排放檢驗,檢驗周期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一緻。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标志。
這類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
在用機動車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監督抽測不合格應當及時維修,并按照要求進行複檢。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對複檢合格的機動車出具檢驗報告。在用機動車經維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術後,大氣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标準的,應當強制報廢。
非道路移動機械檢測合格後進行信息編碼登記
條例規定,我省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登記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檢測合格後進行信息編碼登記。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管理平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省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登記管理規定。
這些行為将被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幹擾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的,由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輛車五千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由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車五千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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