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得一人心,白首不相離。結發為夫妻,恩愛兩不疑。”夫妻原本就應該是相親相愛,互相忠誠體貼的人。但在現實生活中,想要找到一個真正交心的另一半,卻并不容易,因此許多人對婚姻漸漸産生了恐懼之情。
婚姻作為人生大事,确實應該深思熟慮,至少雙方也要充分了解之後才能結婚。但總有人圖一時之快,還沒完全了解對方便閃婚,最後不僅被欺騙感情,還被卷走了存款。比如湘潭的沈先生就慘遭婚姻騙局,和二婚女子結婚後發現妻子出軌7人,一共卷走了96萬的存款。
(因涉及隐私,當事人均為化名,部分圖片源于網絡,僅配合叙事)
沈先生是湖南湘潭人,因為年輕時努力工作,導緻他31歲才結婚。年紀偏大的沈先生自然沒有了自主選擇權,在他人的介紹下認識了劉春燕。劉春燕是一個二婚離異的女性,年紀不大,當時隻有30歲,因為保養得當,容貌看起來不錯。
沈先生也是看上了劉春燕的外貌,才願意娶一個二婚女為妻,可沈先生的父親沈大爺對于這門親事卻非常反對。他對于劉春燕是二婚這件事心存芥蒂,并且懷疑劉春燕的來曆不正,說她曾經在夜場當過小姐,很可能從事一些見不得人的工作。
但無論如何,結婚的是沈先生,因此即使父親堅決反對,兩人的婚禮還是照常舉行。婚後兩人過上了一段甜蜜時光,但沒過多久,沈先生就去工廠上班,留妻子劉春燕一個人在家生活。平時沈先生為了方便,直接住在工廠,因此兩人基本上過着分居的生活。
可讓沈先生沒想到的是,妻子竟然在和自己分居時劈腿。2021年9月沈先生接到親戚的電話,親戚說看到劉春燕和别的男人同居。沈先生一聽立刻向工廠請假趕回家,在親戚的帶領下,果然發現了躲在情人家中的劉春燕。
面對丈夫前來捉奸,劉春燕緊閉大門,就是不願意出去。任憑丈夫在門外大喊大叫,指責她不守節操,劉春燕也不願踏出大門半步。眼看妻子躲在情人家中不願出門,沈先生急地朝着大門猛踹。
終于聽到聲響的劉春燕開始開口說話,但一開口就要和沈先生離婚。不僅要離婚,劉春燕還說要帶着沈先生的錢走,一分錢都不留給沈先生。沈先生打拼多年,存了40萬的存款,除此之外還有母親23萬的養老費也交給了劉春燕保管。
如今劉春燕不僅出軌,還要帶着自己的存款離婚,讓沈先生當場失聲痛哭。他表示可以離婚,但要劉春燕把存款還給他,但劉春燕怎會如此簡單善罷甘休。劉春燕稱自己是妻子,應該幫沈先生保存财産,還要劉先生支付這麼多年耽誤她青春的損失費20萬元。
無奈之下,沈先生隻能找到當地的電視台,希望通過媒體的幫助讨回屬于自己的财産。可讓沈先生料想不到的是,他還沒出門,就遇到了前來找他麻煩的六個男人。上門的路人神情激憤,都說要找劉春燕老公。
沈先生詢問後才得知,原來這六人都和劉春燕發生過關系,但也都被劉春燕騙了錢,其中一個男子被劉春燕以相親為由,騙了33萬。至此沈先生終于對妻子徹底失望,他向其他六人講述了自己的經過,于是一行人下定決心,就算告上法庭也要讓劉春燕付出代價。
可當他們來到劉春燕情人家中時,卻發現早已人去樓空。無奈之下,六人決定先搜集劉春燕騙錢的證據,然後起訴到法院,讓劉春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麼在這起案件中,沈先生作為劉春燕的丈夫,他是否能夠要回自己的63萬呢?
我國《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合法财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而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都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也就是說,沈先生打工存下來的40萬中,隻要是婚後賺來的都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應該由夫妻二人來分配處理。就算沈先生存的40萬都是婚後賺來的,那也應該是兩人一起處理,劉春燕沒有資格擅自将這筆錢卷走。
因此劉春燕帶着存款和情人私奔,已經違反了我國法律。更别說這筆錢裡還有沈先生母親的23萬元養老金,涉嫌構成犯罪。因此沈先生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春燕退還23萬元養老金,并将40萬元帶回來兩人重新分配。
當然沈先生還可以起訴法院要求和劉春燕離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沈先生還可以追究劉春燕離婚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行為,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劉春燕和情夫同居,導緻離婚,她應該賠付沈先生損失。
同時在離婚後的财産分配中,夫妻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綜上所述,劉春燕的行為不僅在道德上為人诟病,也違背了我國的法律。沈先生作為被害者,可以要求法院支持兩人離婚,并且在财産分配中,要求劉春燕少分甚至不分财産。畢竟這是我國法律,對于不忠于婚姻和伴侶者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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