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候查封的判決已生效? 債權人在訴訟前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的财産采取保全措施是為了确保其債權的順利實現,确保實際變價處分時債權能夠得到足額受償 ,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輪候查封的判決已生效?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債權人在訴訟前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的财産采取保全措施是為了确保其債權的順利實現,确保實際變價處分時債權能夠得到足額受償。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财産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貼封條就地封存,一般針對不動産或體積較大,不易移動的财産。 而在法院執行中經常會碰到輪候查封這個法律名詞。有些人可能并不知道其含義。
輪候查封是對其他法院已經查封的财産,執行法院依次按時間先後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或在該其他法院進行記載,排隊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後,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化為正式查封的制度。所以輪候查封的關鍵是“輪候”,即還屬于候補階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第26條第1款的規定,對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其他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債權人對查封财産享有優先受償權。輪候查封實質上不屬于正式查封,并不産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輪候查封産生的僅僅是一種預期效力,隻有在之前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後,才正式産生查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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