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後,按照社保法的規定,所有人員都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達到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才能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這已經是一種共識。但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曆史遺留問題,符合這六類曆史遺留問題的人員,是可以一次性補繳社保的。
我國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大部分地方是從1992年開始實施的,也就是從1992年1月以後,所有的企業職工都要繳納養老保險以後,才能享受基本的養老金待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從2014年10月開始繳納養老保險的,也就是所有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2014年10月以後,都要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以後,在達到國家規定的繳費年限,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才能享受基本養老金。
靈活就業人員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并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才能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沒有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其他城鄉居民,需要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繳費年限,達到60周歲才能享受基本的養老金待遇。
對于靈活就業人員不能一次性補繳職工養老保險,那麼對于一些比較特殊的群體還是可以補繳養老保險的,各地的規定不同,也不一定都是會有6類群體。那麼哪些人員可以補繳養老保險呢?
一是在企業工作期間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的人員。這類人員,按照社保法的規定,企業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但由于企業不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沒有按時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經過職工投訴、舉報,或是通過勞動仲裁、法院判決等,責令用人單位補繳的,這是可以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的。
二是在1996年之前就有視同繳費年限,而且視同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人員。這類人員由于當初在國有企業或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但由于沒有實際繳費年限無法辦理退休手續,很多地方在考慮到這部分人員的實際情況,通過補繳一定的繳費年限以後,可以為其辦理養老保險的退休待遇。
三是戶籍在重慶的超齡參保人員。按照渝辦發〔2011〕272号和渝人社發〔2011〕270号文件規定精神,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具有本市城鎮戶口,曾與本市行政區域内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同時符合這些條件的人員,向原單位所在的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戶籍所在地的社保機構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
四是曾在江蘇的城鎮集體企業工作過的人員。這類人員包括了60年代和70年代曾在企業工作過的5.7工和家屬工,具有江蘇省的城鎮戶籍,未參加過職工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2010年6月30日之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1996年1月之前與企業簽訂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
五是按照江蘇省的規定可以補繳養老保險的11類人員。按照蘇人社規(2021)1号文件的規定精神,1991年12月31日前,原國有企業的、城鎮集體企業、外資企業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城鎮戶籍的臨時工、其他城鎮各類企業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鄉鎮企業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職工等11類人員,可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補繳養老保險。
六是年齡超過45歲以上,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距離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人員,在達到60周歲之前可以一次性補繳餘下的繳費年限。
綜上所述,凡是符合上述六種類型的人員,都是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除了地方人社部門的規定以外,全國統一的規定是人社部發(2010)107号,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财政部關于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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