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青評論
政策固然規定可以按照學分制收取重修費用,但在學校“自主權”内,也應充分尊重學生的利益,切實保障教學質量。
近日,西安交通大學城市學院有學生稱,重修1個學分需交300元,有科目一科6個學分,重修費高達1800元,讓人承受不起。學校教務處指出價格是财務定的,是由學費折算而來。陝西省教育廳回應,學校為民辦獨立院校,有收費自主權。
學生對高額重修費“叫苦不叠”,但出現這種情況,恰恰是學生不好好學習,未能盡己所能導緻。況且學業不及格,在重修前還有補考,重修說明學生一再錯失機會,學生學業态度顯然存在問題。那些抱怨高昂重修費的人,首先要反思自己是否真正用心學習。
一些對重修學生“恨鐵不成鋼”的人,認為高額重修費或能使學生吸取教訓,令玩忽學業者“清醒”一點,便于糾正學校不良學習風氣。不過,對沒有獨立經濟來源的學生群體,幾個學分重修下來,付出的代價可謂高昂。在不少類似新聞中,有學生為不影響重修,還要到處籌錢,陷入一定經濟困難。個人學習态度有問題,不代表其不能對過高昂費用提出異議,社會或許對他們的行為不很同情,卻不影響我們審視重修費用的規定本身。
即便學生“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但重修不是學校牟利的手段,而是給那些還有意願完成學業的同學一個彌補過錯機會。這樣做,也是為了嚴格學業考核,督促學生完成學業。令學生陷入經濟困難,教訓足以深刻,但偏離教育初衷,絕非重修目的,這一點,社會想必有共識。況且,對一些對課程成績不滿意的學生來說,重修也是提高成績的途徑,即所謂“提高重修”,如果費用高昂,這些學生的選擇是否受限?
有人援引《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财政部關于做好2005年高等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認為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重修費”。不過,該項通知明确如果按規定程序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學校可改按學分制收費,實行學分制後,高等學校可以對補考後仍不及格、需重新學習該門課程的學生收取學費,學費标準不得超過原來學習該門課程的費用标準,同時要保證學生能夠按時、按質完成重新學習的課程,嚴禁隻收費、不教學。在2020年8月成文的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中,學分制收費再度得以重申。
據此可以看出,若學校已經得到批準,實行學分制收費,那麼收取重修費便不違反規定。相較于公辦院校,民辦獨立院校無法獲得穩定财政撥款,學費相對較高。照此折算,重修一個學分300元的收費也不算誇張。
更重要的是國家政策一方面嚴格限制高校違規或變相亂收費現象,為不合理行為戴緊箍咒;一方面是不斷賦予高等院校(尤其是民辦院校)辦學自主權,明确該管的,放手該放的。這是學分制收費相關規定的背景,是我們理解高昂重修費的政策前提。
學生學費标準,往往按學年或學分規則确定。學費背後,院校要衡量教學投入和産出問題。補考、重修帶來的額外教學投入以及成本,對承受一定生存壓力的民辦院校來說,更是攸關教育效率的命題。任何院校,如果補考或重修現象加劇,必然沖擊正常的教育管理、教學計劃,也會影響長遠的辦學方針。若此類現象過多,也會對學校教風學風産生不良影響。
人們對高昂重修費的質疑,還在于有些民辦院校過于追逐效益,忽略教學投入。社會對民辦院校能否堅守教育底線的擔憂,并非毫無緣由。這也提醒我們進一步關注:若一些課程出現挂科甚至重修的人數較多,是否是因為相關教學有不足之處?政策固然規定可以按照學分制收取重修費用,但在學校“自主權”内,也應充分尊重學生的利益,切實保障教學質量。
撰文/白毅鵬
編輯/任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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