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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銷需要單位和稅号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8 22:12:07

衆所周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簡稱“16号公告”)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即俗稱“稅号”)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而在實務工作中,對于發票填寫“稅号”一事,其實還是有些誤區,下面一一進行解讀。

報銷需要單位和稅号麼(填寫稅号才能報銷)1

誤區一:7月1日之前取得沒有“稅号”的發票可以正常使用

這個隻能說如果稅務機關不較真地話,可以這麼認為。但若嚴格來按照法規追究,恐怕也是不行。因為“16号公告”隻是針對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應當填寫“稅号”進行了強調,但也并非是新的規定。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号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内容真實,字迹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緻,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既然早有要求“填寫項目齊全”,則此“項目”當然也包括“稅号”一項。

誤區二:發票上“稅号”必須填寫,其他項目未做要求

正如上面所說,發票上包括“稅号”在内的任何一項,都是要求必須填寫的(除非另有特殊規定,下面會提到),否則屬于不合規憑證,不能用作稅收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财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幹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号)六、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号)八、(二)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别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财務報銷。

誤區三:個人消費必須提供身份證号

小張去飯店吃飯,結賬時要求開具發票。營業員要求提供身份證,并說這是稅務局最新規定,否則不給開具。其實,這要麼是營業員故意刁難不給開具,要麼是營業員或者當地稅務機關真的沒有掌握清楚規定。如果給個人開具發票,是不需要提供身份證号信息的。因為另有一些規定可以說明。

首先,“16号公告”僅僅針對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并未包括個人。(同樣道理,該公告适用範圍也不包括機關、事業等非企業單位。)

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75号)第十八條規定,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不動産,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别号、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誤區四:所有開給企業的發票都必須有“稅号”

其實并非如此絕對。《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答問》明确了這個問題:“16号公告”僅适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使用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業,如電商、成品油經銷等,可暫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仍按照企業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誤區五:未填寫“稅号”的發票雖然不能用于其他方面,但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許多人總是拿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規定來支持上述觀點:“企業所得稅法級次明顯很高,稅法并未要求必須取得發票,隻要能夠證明實際發生,就可以稅前扣除。”

其實嚴格來講,這種觀點甚至不是一個稅收問題,而是一個語文問題;稅法第八條規定隻是關于“扣除”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如果以此推定實際發生就可以扣除而不需要取得發票,那麼“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三節基本上可以全删掉了: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了,據實扣除就行;廣告費實際發生了,不能限制比例;捐贈實際發生了,全額扣除。所以很容易推定,“實際發生”隻是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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