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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字與蓋章哪個更有法律效力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2 12:49:42

合同簽字與蓋章哪個更有法律效力?導讀:通常,在簽訂合同時最後都有這麼一句“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或者寫成“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那麼“簽字蓋章”與“簽字、蓋章”究竟有何區别?,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合同簽字與蓋章哪個更有法律效力?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合同簽字與蓋章哪個更有法律效力(最高院判例告訴你)1

合同簽字與蓋章哪個更有法律效力

導讀:通常,在簽訂合同時最後都有這麼一句“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或者寫成“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那麼“簽字蓋章”與“簽字、蓋章”究竟有何區别?

是需要同時“簽字 蓋章”合同才生效,還是簽字或蓋章合同都生效?估計你已經暈了吧!可以說99.99%的當事人并不知道。今天,隆安(上海)律師事務所吳取彬律師給大家帶來最高院的兩份判決書中的裁判要點,看看“簽字蓋章”與“簽字、蓋章”生效究竟有何區别,由于這關系到你簽訂的合同是否生效的問題,建議您仔細看完全文,并牢記兩者區别!

No.1“簽字蓋章”并非是指“簽字” “蓋章”

案例:

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與中國機床總公司、北京牡丹園公寓有限公司進口代理合同糾紛案

案号:(2013)民申字第72号

該案再審申請人認為:《協議書》中“此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的約定,其生效條件是否是雙方的“簽字”和“蓋章”必須同時具備!

最高院認為:

根據一審期間司法鑒定結論,《協議書》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與工商檔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蓋印,家具商城對該鑒定結論予以認可。《協議書》上蓋有家具商城真實的公章,雖無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簽字,但足以表明《協議書》是家具商城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書》上雖隻有機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而無機床公司的公章,但機床公司并不否認《協議書》的真實性。據此,一、二審判決認定《協議書》真實有效并無不當,家具商城否定《協議書》的真實性及其效力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No.2“簽字、蓋章”是指“簽字” “蓋章”

案例:

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與深圳發展銀行甯波分行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号:(2005)民一終字第116号

最高院認為:

關于該協議中“簽字、蓋章”之間的頓号應如何理解,即簽字與蓋章應同時具備還是具備其一即可認定協議生效。

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中所表述的“簽字、蓋章”中的頓号,是并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其前面的“簽字”與後面的“蓋章”系并列詞組,它表示簽字與蓋章是并列關系,隻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該協議方可生效。雙方當事人該項約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實,應認定為有效。另從雙方當事人簽訂的《還款協議》内容看,其專門設定了雙方加蓋公章與負責人簽字欄目,在該協議中甯波分行既簽署了負責人姓名也加蓋了單位印章,而順風公司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名未加蓋單位印章。由于順風公司未在《還款協議》上加蓋單位印章,不具備雙方約定的生效條件,因此,甯波分行依據該協議主張權利,事實依據不足,二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還款協議》已生效,并依照該協議約定的數額判決順風公司返還貸款本金不妥,應予糾正。

當然,這類案件主張協議未生效的一方往往是隻簽字或隻蓋章,但是在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接受合同履行的情形下,無論是約定“簽字、蓋章”還是“簽字蓋章”,其實均可依據《合同法》第37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表明雙方以實際行動表示對協議效力的認可,這也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在約定此類生效條件時往往不能理解相關文字的真實意思,究竟是同時“蓋章 簽字”生效,還是選擇其一即可,因此,在遇到這類案件不能簡單的套用相關司法判例。比如下面一個案例,廣東高院就沒有機械的套用最高院的裁判規則。

現在大家記住兩者的區别了吧:

“簽字、蓋章”是指“簽字” “蓋章”

“簽字蓋章”是指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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