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文寫作的标題用語?公文寫作中的介詞結構 嶽海翔,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應用文寫作的标題用語?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公文寫作中的介詞結構
嶽海翔
在公文寫作中,介詞結構的使用頻率極高。除部分紀要、簡報、調查報告外,幾乎所有公文的标題,都含有介詞結構;許多公文的開頭、結尾,由于表述的需要,也都使用一些約定俗成的介詞結構。至于公文内容之間的過渡,公文中大量的推理等,在很多情況下,也離不開介詞結構。
公文标題中的介詞結構,隻有一個,即由介詞“關于”和它的賓語結合起來的介詞結構。公文标題,一般由三個要素組成,即發文機關、事由、文種。這其中,發文事由就是由含有“關于”的介詞結構來表示的。例如《**市公安局關于深入開展“我為群衆辦實事”專項治理活動的通知》這一标題中,發文機關是“**市公安局”;使用的文種是“通知”;發文事由是“開展我為群衆辦實事專項治理活動”。“關于開展我為群衆辦實事專項治理活動”,就是一個介詞結構。
那麼,公文标題中,為什麼必須要有一個含“關于”的介詞結構呢?因為在标題的三個要素中,“文種”是中心詞,“發文機關”和“發文事由”都是“文種”的限制語,都直接與“文種”發生關系。介詞“關于”和“發文事由”組成介詞結構之後,加上助詞“的”,成為體詞性結構,作為“文種”的定語,直接修飾和限制“文種”。而“發文事由”也因此不再與發文機關發生直接關系,如果在“發文機關”和“文種”之間沒有“關于”和“發文事由”組成的介詞結構,那麼,“發文機關”就很容易與“發文事由”直接發生了關系,因而也就取消了“發文機關”對“文種”的直接限制和直接關系,以緻造成公文标題表述上的模糊不清。
公文标題中一般隻有一個含介詞“關于”的介詞結構,意在說明避免公文标題中介詞的重複使用。
不僅公文标題要使用介詞結構,而且公文正文也離不開介詞結構。許多公文正文的開頭,或者段落的開頭,往往用來說明行文的目的、根據、原因或者背景等,這時候,一般使用由介詞“根據”“依據”“按照”“遵照”“為了”“為此”“由于”“關于”“鑒于”“随着”等與名詞、代詞、名詞性詞組組成的介詞結構,在句子中充當狀語、定語,或者補語。
公文的結尾,亦時常使用一些含有“為要”“為盼”“特此函報”“特此函商”“特此函達”等介詞的約定俗成的介詞結構。例如《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關于進一步明确博士後研究人員身份的通知》,在正文結束後,以“特此通知”收尾。在公文的結尾,除了使用約定俗成的介詞結構外,還使用其他形式的介詞結構。限于篇幅,不再一一列舉。
至于公文内容的過渡,其中的介詞結構更是比比皆是。在“通知”“決定”“報告”“規章制度”等文種寫作中,往往通過使用介詞結構,實現承接上文,引出下文的目的。其結構特點為:承接上文,用一介詞結構,一般較為簡短,如“根據……”“為了……”等;引起下文,用一基本固定的結構形式,如“……特作如下決定”“特提出如下意見”等。
介詞結構承上啟下的過渡作用,不僅用于公文開頭的寫作,而且還用于公文的總述與分述的連接中。這時常帶有“總之”“綜上所述”“據此”“有鑒于此”等詞語标志。
在公文寫作中,為什麼介詞結構的使用頻率如此之高?因為整篇公文的表述,即闡述政策規定和政策思想的過程,可以說是一個運用概念、進行判斷和推理的過程,同時又要求使用的語言必須概括精練。而運用介詞結構,正好能夠比較恰切地反映和表達這樣的推理思維過程。這就是在公文寫作中,介詞結構使用頻率高的原因。
(作者系中國寫作學會副會長,中國公文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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