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新鞋不到一個月,穿了大概一周,就出現脫膠現象,拿到鞋店希望換新鞋或是退款,遭到店方拒絕。店方回應稱,鞋子都有質保卡,其中在一定時間内,脫膠屬于包修範疇,按照規定是不能退換。
顧客:鞋子質量有問題,堅決要求退換
2月8日,商州區市民任先生向華商報-二三裡資訊反映稱,他1月11日在位于商洛市商州區西街步行街“蜘蛛王”鞋店裡買了一雙“蜘蛛王”品牌的鞋子,價值339元,一直也沒怎麼穿。“1月25日那天下雪,我穿着這雙鞋去買了點年貨,2月1日就發現鞋子開膠了。”任先生說。
任先生告訴記者,鞋子脫膠後,他去找店家要求退貨或退換,但店家隻同意修補。因為訴求得不到解決,2月7日任先生将此事反映給了商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天經市監局協調,結果仍然是讓店家修補,這雙鞋我隻穿了一周時間,出現開膠現象是鞋子的質量問題,我堅決要求退貨或換雙新的。“任先生說。
店方:按照三包政策,隻能包修
2月8日上午,記者來到蜘蛛王鞋店,負責人王女士不在店裡,通過電話告訴記者,任先生購買鞋子已有近一個月時間,鞋子或是穿濕之後熱脹冷縮原因造成,屬于正常現象。按照廠方的三包政策,鞋子脫膠屬于包修範疇。
王女士稱,現在店方給出的處理意見是包修,任先生可以把鞋子留下,由店方交給廠方負責修補,但是任先生拒不接受此協調結果,店方也沒其他辦法。
在店内工作人員向記者提供了鞋子的合格證,隻見質保部分中包修範疇内,明确表明正常穿着情況下三個月内出現斷底、斷根、斷面、開膠等都屬于包修。
市監局:協調結果由店方包修
律師:可鑒定鞋子質量,判定相關責任
随後,記者和任先生一同來到商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1月7日,已對蜘蛛王店方負責人王女士和消費者任先生雙方進行調解。調解結果是店方需按照三包政策,對任先生所購買價值339元的鞋子進行修補,但任先生不接受此調解,因此建議任先生通過司法程序解決此事。
對于此事,律師根據法律規定給出了建議,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的條件是一方的違約行為達到根本違約,即鞋子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如果經鑒定,鞋子的質量問題屬于嚴重質量問題,則“蜘蛛王”鞋店需退款。反之,鞋子的質量問題并非嚴重質量問題,則“蜘蛛王”鞋店不需退款,但有義務修補。
趙良善建議,“蜘蛛王”鞋店盡量與任先生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雙方可共同委托專業鑒定機構,對鞋子的質量問題是否屬于嚴重質量問題予以鑒定,以鑒結論判定“蜘蛛王”鞋店的責任。同時,任先生亦可訴諸法院,由法院公正裁判。
華商報記者 程娟 編輯 薛創宇 實習生 葉雨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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