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于阜陽在線APP爆料:
年初七,兩位外地朋友來阜陽辦事,從火車站給他們接回來已經很晚了,都淩晨三點多了,家中空間有限,隻好委屈他們,安排在家附近的一個好一點的酒店住下。上午就沒打擾他們,讓他們好好休息。等到中午11點左右的時候,朋友打電話講讓幫他們的随身攜帶東西先放到我家中,他們下午先出去辦事,晚上找我叙舊。另外流露出一些抱怨語氣,說這家酒店怎麼是12點之前必須退房?剛剛前台打電話叫醒我們,問我們是否續房,否則延時要加收房費,這才住了不到七、八個小時。朋友講晚上換另一家吧,全國連鎖的,我還有會員,下午五點之前退房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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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時也很尴尬,這事辦的,最後隻好跟朋友講,行,晚上換一家。
回想夜裡給他們辦入住手續的時候,服務員也沒講幾點必須退房,給他們開的房間是388元一天價位的房間,這樣算下來,一個小時50元上下。我哩天,暴利啊!憑什麼客人花了可以享受24小時的錢,卻不能持續享受24小時?憑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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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12點之前必須退房,哪條法律規定的?
這不是霸王條款嗎?
延伸:
相關行業規範和法律要求:
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
(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2009年8月修訂版)
第三章 飯店收費
第九條 飯店應當将房價表置于總服務台顯著位置,供客人參考。飯店如給予客人房價折扣,應當書面約定。
第十條 飯店應在前廳顯著位置明示客房價格和住宿時間結算方法,或者确認已将上述信息用适當方式告知客人。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規定,飯店如果對客房、餐飲、洗衣、電話等服務項目加收服務費,應當在房價表或有關服務價目單上明碼标價。
《民法通則》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期間的計算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曆年、月、日、小時計算。 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章
第三條【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013修正)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确的答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标價。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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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聯合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質量萬裡行促進會共同推選出了2009年度的消費維權典型案例,上海市率先打破“酒店業12點退房”的行業慣例、廈門法院判決餐廳返還顧客餐具消毒費等六個案例榜上有名。
中午12點結賬退房,這是賓館飯店業沿襲多年的一條行規,每一個經常出差的人對此都不會陌生。雖然這樣的做法給消費者的出行帶來了不便,但多數賓館都會以國際慣例為借口,不願作出改變。2009年,這個沿襲多年的行業慣例終于有了松動的迹象。這個改變,我們把它稱為2009年消費維權的“年度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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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正式發布了修訂後的《上海市旅館業管理辦法》。在旅客住宿時間的結算方法上,删去了原辦法中“12點退房,超過12點加收半天房費,超過18點加收1天房費”的規定,明确說明住宿時間應當按照賓館和旅客雙方約定的方法結算。
這是國内首家以地方性行政法規的方式,打破了“中午12點結賬退房”的行業慣例。同時,這也直接促使了在當年的8月,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發布了新版的《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正式取消了12點退房的所謂“行規”。
關于此事,或相關消費“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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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綜合
編輯:常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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