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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查自己涉案信息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30 00:23:16

2020年,A女士因懷疑丈夫B先生出軌,内心十分不安。為得知丈夫的活動信息,經人“指點”,通過網絡先後以人民币1萬元的價格從他人手中非法查詢購買B先生通話清單、定位信息、開房記錄、行程軌迹等個人信息,其中包括通話清單、住宿記錄、車輛違章信息、銀行查詢信息、民航訂票信息、鐵路售票信息上百條之多。

A女士手握着這些信息,心算是放進了肚子裡。但是,可能她沒有料到的是,因為她“成功”借助外力追查丈夫行蹤一事,A女士自己反倒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了,有被檢察機關公訴的風險。

以案釋法:

1、先來明确,什麼是法律意義上的個人信息?

這個還是有明确的權威解釋,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7〕10号)》中:

第一條 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号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号密碼、财産狀況、行蹤軌迹等。

現代社會,網絡大數據時代,黑客技術的存在使個人信息成為一種可以非法交易的“商品”,好像看不出什麼明顯的後果。但如果換一個表述:個人隐私可以交易嗎?應該就更能說明問題了,個人信息的實質就是一種個人隐私。

2、那刑法253條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都是指那些行為?

《刑法》第253條中的相關規定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貌似上述法條裡沒有把收買個人信息這種行為包括在内,但"法網恢恢,粗中有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7〕10号)

第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于刑法第253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明确了收買個人信息的行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3、親屬之間,特别是夫妻之間查行蹤,是不是屬于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

這個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說明:

首先作為近親屬,了解甚至掌握家庭成員的日常去向,也是互幫互助的應有之義。即便夫妻關系不融洽或者惡化,若方式得當,比如通過對周圍親友的詢問打聽、仔細留意觀察對方的言行等等來化解矛盾時,這些行為是絕對不會受法律譴責的,這一點毋庸置疑。

其二,凡事有個度,夫妻之間的情感糾紛更多屬于家庭内部矛盾,如果沒有發展到感情破裂的時候,法律沒有插手的理由。可是,如果因懷疑配偶,向外借助于非法渠道,通過收買的方式,取得配偶的個人信息掌握其行蹤,法律就會跳過一個妻子或丈夫的焦慮,伸出手來管一管那個購買個人信息的行為,因為社會規則需要對個人隐私進行保護,不管你是誰?你購買的是誰的信息?如果個人信息代表的個人隐私因為各種理由無法保護,那麼人人自危,沒有基本的安全感了。

怎麼查自己涉案信息(網上購買配偶的個人信息)1

圖片來自網絡

所以,再回頭看看刑法253條,裡面沒有因夫妻關系可以免予處罰的表述,所以A女士的行為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固然,夫妻感情有變,是對一個家庭最大的威脅,但可以肯定的是掌握一方個人行蹤不是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如果真是不幸,走到婚姻破裂的時候,通過非法途徑收集到的證據,先撇來證據的關聯性不說,就單其合法性而言,也是很難在法庭上作為對方出軌的證據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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