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鍊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打過官司的人才會知道,證據對于一起案件的影響有多重要。大多數案件都存在事實不清的問題,即靠雙方當事人互相描述無法還原一些曾經發生的事實的真實情況,要麼就是忘了,要麼是雙方當事人各說各的,隻說對自己有利的。比如說,小王欠小張錢,欠多少呢?小王說是三千,小張說是四千,那怎麼辦?不管走到哪去裁判這個事,哪怕是随便找一個人都會說,把欠條拿出來不就知道了,寫多少就是多少啊。這個欠條就是證據。從文字上說,任何材料,隻要它和案件事實或者官司中的其他事項有關系或者根據這些材料可以認定案件事實或者相關的法律事務存在或者不存在,這些材料就是證據。證人,其實也是同樣的作用,也是為了達到證明某些事情和還原一些事實情況。那麼,到底什麼樣的材料算是證據,哪些人才可以成為證人呢?請看下文。
四、什麼樣的人可以成為案子的證人
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民訴法規定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證人資格
(1)證人是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而知道某一案件或某些案件情況的第三人。所以必須知道案件情況而且又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2)證人必須能夠辨别是非、能夠正确表達自己的想法和意思。
(3)證人一般是公民個人,法人和非法人團體不具有證人資格。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可以作為證人嗎?
根據規定,關于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适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也就是說,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病的人是可以作證的,但是其作證要證明的事實必須要和他的認識能力、表達能力相适應。我們都知道,未成年人的心理狀态還不穩定,影響未成年人證言可靠性的因素也有很多。比如年齡因素,一般年齡大的判斷能力也強點,表達的也更清楚一點。另外,由于年齡的限制,未成年人對案件的認識能力也是有限的,其受教育程度對認識能力也是有影響的。所以,對于一些超過未成年人認識和表達能力的複雜案件,就不宜讓他們作證。而且,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還不夠成熟,很容易收到他人影響。精神病人是可以作證的,但要求其作證證明的事項和其認識能力和表達能力相适應。
總之,一切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作證。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并非一律不可作證,隻要待證事項和其能力相适應即可。但是這兩種證人證言,采納的時候需要結合案件情況和證人自身的具體情況,進行更加嚴格的考察。
文末寄語:夢想遙不可及,是因為眼前有太多東西擋住了你。你不想放棄眼前這些東西,就注定到不了夢想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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