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7日,經開區檢察院向一宗性侵案件的智障未成年被害人的監護人發出首份“督促監護令”,該院副檢察長及未檢辦檢察官當場向被害人監護人宣讀并送達了“督促監護令”,督促監護人提升“家長意識”,強化“監護責任”。
近日,經開區檢察院依法辦理了一宗智障未成年少女被性侵案,案件審查期間,承辦檢察官多次實地走訪了解被害人家庭情況、生活環境、成長經曆等。綜合分析後認為,因被害人家人對智障的被害人照顧不周、監護不到位等,導緻被害人被性侵。依法向被害人的監護人發出“督促監護令”,提出具體監護措施,明确告知不履行“督促監護令”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督促監護人認真分析被害人被性侵的原因,總結吸取教訓,調整工作、生活重心,盡量多抽時間與被害人姐妹倆多相處,保證每天至少有一人在關注和陪伴被害人,确保孩子每天的活動不脫離監護人的監管範圍,避免被害人處于無人看護狀态,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更好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經開區檢察院将繼續全面跟蹤“督促監護令”的履行情況,發揮檢察職能,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作,進一步對被害人的生活、成長進行全過程、多方位的司法保護。
【檢察官說法】
“督促監護令”産生的背景是什麼?
家庭保護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基礎,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定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定位,自2021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依法開展“督促監護令”工作。督促監護令體現了檢察機關對監護權的監督和幹預,督促引導監護人切實履行監護職責,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督促監護令”是什麼?
督促監護令是指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發現監護人存在管教不嚴、監護缺位等問題,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導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時,向監護人發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檢察工作文書。
“督促監護令”針對哪些情況?
主要針對五種情況:
(一)附條件不起訴案件;
(二)拟作不批捕、不起訴處理案件;
(三)未成年被害人是留守兒童、單親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殘疾智障等特殊群體的;
(四)未成年被害人的監護人存在嚴重失職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五)其他需要督促監護的案件。
來源:湛江開發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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