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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台縣王永戰交通事故判決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1-19 13:15:26

律師觀點分析

魚台縣王永戰交通事故判決(司機同責周某與鹹某)1

案件介紹:

2017年5月*日*時*分許,被告鹹*駕駛魯Q**小型普通客車在蘇州市虎丘區XX、金楓路口南由南向北行駛,與由西向東在該路口橫過機動車道的原告周X發生碰撞,緻周X受傷。該事故經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周X因在人行橫道橫過機動車道,負事故同等責任;被告鹹*因疏于觀察、措施不及,負事故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後,原告周*于同日被送往蘇州**人民醫院進行治療,于2017年6月*日出院。後原告周X于2018年5月8日再次至*仁縣*康醫院住院治療,于2018年5月*日出院。原告周X因傷共計花費醫療費312**.23元。

魚台縣王永戰交通事故判決(司機同責周某與鹹某)2

2018年7月**日,蘇州**司法鑒定所受原告周X委托就其傷殘程度、誤工、營養、護理期及護理人數出具《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結論為:周X因車禍構成十級殘疾,誤工期為八個月,護理期為一人護理三個月,營養期為三個月。

魯Q**小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鹹**,在被告平安XX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保險人為鹹*,交強險投保期間自2016年10月*日12時起至2017年10月*日24時止,其中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責任限額為1萬元,财産損失賠償責任限額為2000元。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内。

因對賠償款項協商未果,後原告委托律師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等。

魚台縣王永戰交通事故判決(司機同責周某與鹹某)3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對相關事實進行了認定,判決被告平安XX公司賠償原告周*各項損失共計110000元、被告鹹*賠償原告周X各項損失共計57913.2元。

魚台縣王永戰交通事故判決(司機同責周某與鹹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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