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很多人都搞不清,定金不能退,訂金可以退。定金的性質是違約定金,受定金罰則的約束,訂金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是單方的,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接受方違約,隻能退回原訂金;若給付方違約,接受方可能因為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有許多的朋友在買房或買車等大件物品時都要交定金,如果你作為消費者在交完“定金”後,後悔不想買了,那麼此時,可能隻有少數人能夠拿回來定金。
這是因為定金與訂金完全就是兩碼事
舉個例子
如果你想要買房
可能有些開發商會說沒有現房
你想買的話可以先交“ding金”
而且交的“ding金”可以翻倍使用
從而實現優惠
一頓忽悠下來
你交了自認為是“訂金”
卻簽了“定金”的合同
隔幾天看到更加中意的房型時
不想買了,卻想退都退不了
到底什麼原因導緻的呐?
原因就在“ding”金的“定”字上面
合同中定金與訂金有什麼區别
定金
“定金”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有價物,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是具有擔保性質的資金。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在你簽訂合同支付“定金”後,如果你自己單方面反悔不履行合同,是不能要求退還定金的。如果是由于對方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則你有權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還有:定金具體金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得超過20%。
訂金
“訂金”僅是意向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确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訂金具有的隻是預付款的性質。不管是哪一方的人違約,都可以要求退還。還有: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具體區别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定金與訂金主要有以下區别:
一、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不具有擔保性,隻是預付款或先期支付行為(具有擔險性)。
二、定金與訂金的法律後果不同。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适用定金罰則。可見定金和訂金雖隻一字之差,但其所産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産生定金所有的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罰則。
三、交付或接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的,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訂金的後果,訂金僅可作預付款或損失賠償金。
相比之下,“訂金”雖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簽合同時,卻經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徑庭。合同中,如果寫的是“訂金”,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隻能得到原額。有些個人和企業利用人們法律知識的欠缺,在訂立合同時,故意設下陷阱,将定金寫成“訂金”,或訂金寫成“定金”,以逃避法律制裁,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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