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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微信id犯法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4 22:12:25

賣微信id犯法嗎?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鐘雨欣 北京報道,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賣微信id犯法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賣微信id犯法嗎(社交賬号能否随意買賣)1

賣微信id犯法嗎

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鐘雨欣 北京報道

數字時代已然給人們的生活方式帶來巨大變革。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變得“比特化”,通過不同的媒介實現交流聯結,在此過程中涉及的信息數據,既是數字時代的“金礦”,卻也可能帶來不可忽視的風險。

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江陰法院一起有關微信買賣的典型案例引發關注。

2019年9月,醫美網紅程某以人民币50萬元的價格将9個微信号轉讓給趙老闆用于營銷,沒想到趙老闆最後隻支付了30萬元。因趙某未支付餘款20萬元,程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支付餘款并承擔違約責任。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微信賬号買賣協議無效,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為何買賣協議被判無效?

據“中國普法”公衆号,程某是醫美圈内的“網紅”,從事醫美顧問多年,積累了幾萬粉絲。2019年初,程某認識了經營醫療美容店的趙某,趙某認為程某豐富的客戶資源有助于提升自己美容店的業績,雙方就交易微信帳号達成了一緻。程某将擁有衆多好友資源的帳号轉讓給趙某,趙某利用這些帳号進行營銷。

2019年9月22日,程某與趙某簽訂《轉讓協議》,約定将程某的9個微信号以50萬元轉讓給趙某,當天付款30萬元,2020年3月22日、9月22日各付款10萬元。

協議簽訂當日,趙某支付了30萬元,程某也将9個微信号交付趙某并完成微信号的密碼、綁定手機号信息變更,9個微信号均綁定了趙某及其親屬的手機号碼,進行了實名認證,每個微信号均有2000-3000的微信好友。

因趙某未支付餘款20萬元,程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支付餘款并承擔違約責任。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微信賬号買賣協議無效,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方面表示,程某和趙某均從事醫美行業,他們轉讓案涉9個微信賬号,實際上是為了轉讓其中的客戶資源。程某的微信記錄中涉及到大量的客戶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證号碼、出生日期、住址、醫療記錄等等。正是這些海量客戶信息的存在,成為趙某花高價購買微信賬号的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條規定,“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别特定個人且不能複原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相關法官解釋稱,程某之前取得自己客戶的相關個人信息獲得了客戶的同意,而他之所以能獲得這些信息,是以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務、咨詢、商譽乃至人格作為信譽擔保的。而通過購買方式獲得這些信息的趙某則不同,他在沒有明示的前提下就能以之前程某積累的商譽為基礎推銷産品或服務,不但讓潛在的消費者産生錯誤的主體認同,他獲取并利用這些個人信息這一點也沒有以信息主體的知情和同意作為正當性基礎。雙方轉讓微信号的客戶資源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此外,法院還提出了一個衍生問題:假設程某的微信号不涉及他人信息,單純是微信号本身,能否買賣?法院認為,從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權利出發,即使個人微信賬戶具備一定的經濟價值,也不宜進行自由買賣。

社交賬号不能随意轉讓買賣

轉讓、買賣社交賬号可能面臨哪些法律風險?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晉沅表示,轉讓、買賣社交賬号若涉及到他人的真實姓名、手機号等個人信息,能夠識别并指向特定人的,觸犯了《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構成侵權行為;若涉及的個人信息數量大,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還會觸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發生私下轉讓、買賣的情況,涉及的第三方個人信息被洩露,第三方如何進行維權?李晉沅直言,私下交易具有較高的隐蔽性,第三方往往很難察覺,也難以了解交易背後具體發生了什麼行為。“如果明确地知道侵權方和侵權行為,可以提起要求賠禮道歉、停止侵害等等一系列的民事訴訟。但在沒辦法明确相關情況的條件下,最好的維權方式就是直接報警,向警方申請立案偵查。”

“交易社交帳号需要根據不同的類型來分析。”李晉沅表示,遊戲帳号具有較強的财産屬性,其中的遊戲裝備涉及到虛拟财産的問題。而微信、QQ等通訊軟件帳号則與之不同,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用戶往往是基于熟人之間的信任進行交流,如果買受人在未經告知通訊錄好友的情況下繼續沿用原微信/QQ号使用人的身份,則可能構成欺詐行為,侵犯了微信/QQ好友的知情權。

“如果微商A私下将自己的個人微信帳号賣給B,B沿用A的身份并利用其客戶資源銷售自己的産品。客戶基于對A的信任進行下單後發現産品有質量問題,一方面可以向帳号實際使用者B追究責任,另一方面,A在未經告知微信好友的情況下交易帳号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也需承擔相應的責任。”李晉沅舉例解釋道。

網絡社交帳号的權屬問題一直以來存在一定争議。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分别享有什麼權利?此前有聲音認為,網絡社交賬戶的權屬可以采用雙軌制權屬,用戶享有社交賬戶所有權,平台運營方享有其所研發運營的社交賬戶的知識産權。對此,李晉沅表示這在實踐中會面臨一定困難。

“目前主流的權屬認定方式是平台方擁有帳号所有權,用戶擁有帳号使用權。”李晉沅表示,多家平台都通過用戶服務協議作出了相關規定,未經平台方同意,用戶“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置帳号的使用權,包括但不限于贈與、出借、轉讓、銷售、抵押、繼承、許可他人使用。”

對于有一定粉絲基礎的自媒體帳号,如微信公衆号、短視頻創作帳号和圖文創作帳号等等,李晉沅表示,這些帳号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經濟價值,财産屬性較強,如進行經營主體變更,需要做到合法合規,且在用戶服務協議框架下向平台申請許可,并告知相關用戶。

“比如我們關注了某個微信公衆号,當運營的主體發生變更時,往往會收到相關的推送通知,此時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繼續關注該帳号。如果公衆号獲取了相關的個人信息,而用戶不認可新的運營方,則運營方應該在後台對相關信息進行删除處理并及時告知用戶。”

“目前已經有專門的平台從事網絡虛拟财産交易,特别是在遊戲行業,如網易設置了官方的遊戲交易平台,滿足玩家對虛拟物品的交易需求。”李晉沅表示,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交易具有财産價值的自媒體賬号,平台方可以參考遊戲行業的處理方式,并對相關交易帳号進行公示,用戶得到平台的許可之後再進行所有權轉移。

具體到“社交帳号在不涉及他人信息的情況下能否被交易”這個問題,李晉沅則認為,在合法合理且獲得平台方許可的條件下可以進行交易,但依然需要審慎處理。

“比如QQ号,在未添加任何好友的情況下,可能因為号碼比較特殊而具有稀缺性。如果号碼正好包含了某人的生日或者幸運數字,可能就會産生交易需求。在合法合理的範圍内可以進行交易。”李晉沅分析道,“但若帳号已經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再進行交易就不合适了。”

近年來,倒賣社交賬号進行電信詐騙的案件頻頻發生。平台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否通過機制設計、技術優化及時斬斷此類黑灰産鍊條?對此,李晉沅認為,在技術方面可以參考平台防盜号的設計。“當用戶登錄的設備和常在地發生變更時,平台可以進行提醒。當發現異常情況時,平台可以有一定的冷處理,如設置禁言封鎖期,甚至終止向該帳号提供服務。”

“對于個人而言,從保護自身的角度出發,應該審慎對待自己的賬号,别在未告知第三方的情況下進行交易,警惕被不法分子利用。”李晉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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