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62
網絡主播合同效力認定及違約金的确定
——某信息技術公司與何某某演出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當事人以真實意思表示簽訂,且内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演藝經紀合同,合法有效。網絡主播單方毀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可綜合考慮合同簽訂的過程,雙方約定的合作期間及合同履行的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公司前期對網絡主播發展的投入,網絡主播自身的影響力、發展前景以及可能給公司帶來的收益等因素,根據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酌情确定違約金數額。
基本案情
某信息技術公司向濟南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稱:某信息技術公司與何某某于2020年6月簽訂《演藝經紀協議》,約定由該公司為何某某提供演藝經紀服務,合同期限為一年。合同簽訂後,某信息技術公司依約履行合同義務,為培訓和包裝何某某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何某某多次違反合同約定,直播時長及天數沒有達到合同約定,後又未經某信息技術公司同意停播擅自退出某信息技術公司指定的探探平台公會,未經某信息技術公司同意擅自将抖音平台合作賬号退出公司公會,未經公司同意在抖音平台私設賬号開展直播演藝活動,上述違約行為嚴重侵害了某信息技術公司的合法權益。某信息技術公司要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演藝經紀協議》,何某某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并承擔律師費等訴訟費用。
何某某辯稱,何某某系受欺詐簽訂的《演藝經紀協議》。簽訂協議前,某信息技術公司告知何某某簽訂協議隻是為了做推廣宣傳,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作關系,協議内容不會對自身權利義務産生實質影響。直至某信息技術公司以雙方之間存在最低開播時間限制為由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時,何某某才知道被騙,受欺詐所簽協議應予撤銷。何某某在直播過程中并未作出有損公司财産權益的行為,反倒是某信息技術公司誘騙何某某與探探簽訂王牌主播直播協議,後又強制何某某違反與探探之間的約定而與抖音簽訂金牌主播協議,讓何某某面臨巨額違約賠償,嚴重侵害了何某某的财産權益。何某某中止直播系某信息技術公司違約所緻,何某某并無過錯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何某某向濟南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反訴稱:何某某自2020年5月在某信息技術公司做網絡主播,2020年6月簽訂《演藝經紀協議》。何某某并不打算以視頻主播為業,隻作為過渡期間的工作,對該協議約定的直播時長及時間限制未提出異議。某信息技術公司稱《演藝經紀協議》隻是幫助何某某作推廣使用,并不會對何某某的權利義務作出限制和約束,并承諾何某某如果不想播也沒事。何某某受某信息技術公司欺詐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才簽訂的合同。做主播期間,某信息技術公司尚欠何某某直播收益分成38931.85元。何某某請求依法撤銷雙方之間的《演藝經紀協議》并判令某信息技術公司向何某某支付直播收益38931.85元及利息。
某信息技術公司針對反訴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雙方的權利義務應當以書面簽訂的演藝經紀協議為準,合同簽訂前的溝通記錄隻能證明雙方交流過程,不能證明簽訂合同時達成的合意。即使某信息技術公司工作人員與何某某在簽約時溝通的内容認定為合同的一部分,亦不能構成何某某違約的抗辯理由。工作人員在微信中承諾“不想播也沒事”是合同雙方對直播時長的溝通内容,何某某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在适當的時間開展直播,如有其他原因,也可以不播,但并沒有承諾何某某可以在協議期内跳槽至其他平台或自行開展直播演藝活動。合同簽訂時某信息技術公司就對獨家經紀條款進行了多次說明,足以證明本案并不存在欺詐的情形。且何某某已履行合同八個月,佐證了何某某對合同條款的認可。何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合同有充分的認知和理解,其私自開設直播的行為嚴重違反合同獨家經紀協議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按照協議約定,何某某的分成比例一般為月流水的45%,但根據平台的政策會有小幅度調整,何某某主張的欠付金額是平台調整分成比例的結果。何某某獲得的探探平台收益是某信息技術公司根據其月總流水45%分配,而非何某某主張扣除平台40%後的45%。某信息技術公司在本訴中提交的公證書顯示何某某在抖音平台直播期間直播分成比都是50%,其中10%是某信息技術公司應得的部分,何某某應當返還該部分收益共計17322.37元。請求駁回何某某的反訴請求。
濟南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13日,某信息技術公司(甲方)與何某某(乙方)簽訂《演藝經紀協議》一份,約定甲方作為全球範圍内獨家擔任乙方互聯網直播演藝、短視頻演藝及商業演藝的經紀公司,唯一且排他的負責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互聯網平台或線下進行演藝的全部經紀事宜,合作期限為一年。乙方應當遵守甲方關于線上及線下演藝的要求,保證每月在互聯網演藝平台進行直播演藝的有效時長不低于20小時,并且有效天數不低于10天,進行短視頻演藝的,應保證每月原創有效短視頻不少于2條。在該月内低于上述要求,則應于次月起1個自然月内或者按照甲方要求期限内對有效數量進行補足。乙方在抖音等乙方可自提收益的平台所獲得的直播收益,按照相應平台規則由乙方自提。乙方在火山等其他不能自提直播收益的平台直播所獲得的收益,由甲方統籌分配,并按乙方當月流水的一定比例折合人民币向乙方支付。探探平台乙方可得收益為探探月流水的45%由甲方結算給乙方,由甲方彙款至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若平台政策變更,導緻給甲方的分成比例降低的,甲方給乙方的分成比例同等降低。雙方按自然月進行結算,乙方若對收入有異議,應于收到甲方支付的收入之日起3日内書面提出,由雙方再行結算确認上月收入,多退少補,若乙方逾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甲方結算數額。乙方違反第四條第4款約定的義務或違反第6款拒不補足或其他緻使甲乙雙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對其演藝事業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對甲方或其他藝人工作、聲譽、形象等造成影響的,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解除協議。違約責任約定:因甲方過錯未能按約向乙方支付收入,每逾期1日,應按未付金額萬分之三支付乙方違約金。因乙方原因緻使第六條事由出現而解除協議的,乙方除應承擔本條第一款違約責任外,還應向甲方支付補償金50萬元或乙方在甲方合作平台已獲取的所有收益的10倍或乙方已履行合約期内近12個月獲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雙方剩餘合作月份的總金額(實際履行時間不足12個月的,以實際履行時間的月平均收入計算),以前述三者金額最高者為準向甲方支付等内容。
合同簽訂後,何某某在探探和抖音兩個平台進行直播活動。抖音平台的直播收益由何某某通過平台自提,雙方對相關收益沒有争議。探探平台的收益分成是某信息技術公司結算後,通過轉賬形式向何某某支付。某信息技術公司主張何某某在該平台直播收益共計659750.21元,并提交電子回單等證據證明其已向何某某支付完畢。何某某主張某信息技術公司欠付收益并提交收益明細截圖證明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其應分得總收益698682.06元。
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産生糾紛。某信息技術公司主張何某某存在開設小号直播及退出公司的公會停止直播兩項違約行為。何某某對兩項違約行為均不予認可,主張系某信息技術公司授意其在抖音開設匿名賬戶先行開播,探探要求獨家合作,某信息技術公司明知其他平台直播可能支付大額違約金仍安排其在抖音進行直播迫使其退出公會。
裁判結果
濟南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一、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何某某簽訂的《演藝經紀協議》解除;二、何某某向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300000元;三、何某某向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38320元;四、何某某向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險費1557.48元;五、何某某向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支付公證費800元;六、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内向何某某支付收益53元;七、駁回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訴訴訟請求;八、駁回何某某的反訴訴訟請求。
何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解讀
一、何為演藝經紀合同
近年來,網絡直播成長為新興産業。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簽訂的演藝經紀合同具有鮮明行業特征,兼具居間、委托、代理、行紀、服務的綜合屬性。經紀公司以網絡主播為核心資源,在主播初期培養、宣傳及知名度的積累上支出商業成本。主播在經紀公司包裝下以自身的知名度及影響力提升經紀公司流量和效益。
演藝經紀合同的社會關注度較高,相關裁判應立足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維護契約精神、引導直播行業的健康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起到積極作用。
二、違約金之調整
經查明,演藝經紀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内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法履行。網絡主播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網絡直播行業應具備相當的認知,理應清楚合同簽訂後其負有按經紀公司要求開展網絡直播等合同義務。何某某在未與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協商一緻的情況下,開設小号直播及退出公會停播的行為已構成根本性違約。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金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違約金可能表現為不同的形式,可以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約定違約金,一方面是為了事先确定違約後的賠償數額,以降低法定損失的舉證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為了向對方施加履約壓力、督促對方守約而約定高額的違約金,還有一方面是為了避免責任過重而約定低額的違約金。
違約金酌減規則是應對違約金數額過高而産生的特殊規則,賦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權,法院可以對當事人達成的協議進行幹預,這是契約自由的一個例外,其目的在于恢複契約實質自由。基于違約金酌減規則的規範目的,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應查明實際損失,确定基本标準,還應當結合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綜合衡量。本案中,某信息技術公司為了宣傳包裝主播,投入一定人力、物力、财力,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内,何某某違約必然給該公司造成損失。何某某在與公司簽訂合同前已經開始從事網絡直播,對行業規則和操作具有一定認知,依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應對自己通過簽訂書面合同的方式設立相關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并承擔相應法律後果。何某某私開小号、退出公會的行為确屬違約。鑒于網絡直播行業因市場波動産生的收益變化較大,立足行業健康發展,綜合考慮涉案協議履行期間何某某的收益情況及其過錯程度,綜合直播行業的特點、直播平台的投入及主播個體差異等多方面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及違約金兼具懲罰性之特征予以綜合考量。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适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法官簡介
夏珍,濟南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級法官。
一審獨任審判員:夏 珍
法官助理:張 琪 書記員:郭 蕊
二審獨任審判員:尹伊君書記員:徐 睿
編寫人:濟南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夏 珍
審定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蘆 強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趙軍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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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山東高法
來源:山東高院審管辦
編輯:石慧、孫佳
審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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