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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責任保險是什麼

教育 更新时间:2024-11-29 10:31:20

學校責任保險是什麼?□ 周仕帥 (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學校責任保險是什麼?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學校責任保險是什麼(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1

學校責任保險是什麼

□ 周仕帥 (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故事梗概

莊某某自2021年7月19日開始在浙江省台州市笑眯眯幼兒園上暑托班。8月6日,莊某某在上學期間與同學陳某手舉塊狀教具玩耍時,教具從陳某手中不慎掉落砸傷了莊某某。事故發生時,幼兒園老師未對莊某某及陳某進行在場指導,後經小朋友告知後才發現莊某某受傷。莊某某受傷後先後被送往台州市中心醫院、台州市中醫院、台州市婦女兒童醫院進行檢查治療,經醫生診斷為指骨骨折,并為此花費了醫療費。

2021年8月16日,台州市中醫院醫生建議莊某某休息一個月。笑眯眯幼兒園于2021年8月9日退回了莊某某學費3300元。莊某某的監護人訴至法院,要求笑眯眯幼兒園賠償醫療費211.41元、培訓班曠課費1790元、營養費及護理費780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合計14809.41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幼兒園上學期間被塊狀教具砸傷了手指。通過教室監控視頻發現,事故發生時,被告幼兒園的老師未對原告及陳某所屬組别小朋友進行在場指導,且在事故發生後經小朋友報告才發現原告受傷,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被告應承擔侵權責任。被告辯稱涉案教具經檢測為合格産品,但并不影響該教具所具有的物理屬性能傷人的事實認定。被告辯稱對原告玩耍教具的行為已進行了多次制止,盡到了管理職責,但未能舉證證明,故本院對該辯稱不予采信。

原告的具體損失情況分析如下:1.醫療費。原告主張211.41元,被告予以認可,故本院予以确定。至于被告辯稱墊付的144.45元,其在庭審中明确未包含在上述費用中,并由其自行承擔。2.培訓班曠課費。原告主張1790元,被告不予認可。原告提供的三份證明均涉及第三人,真實性無法确定,本院對其該部分主張不予支持。3.營養費及護理費。原告主張7808元,被告不認可。原告未能提供其受傷後需加強營養以及陪護的相關醫囑,本院對其該部分主張不予支持。4.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5000元,被告不認可。原告因涉案事故受傷緻指骨骨折,考慮到原告年幼可能緻親屬一定的精神損害,故本院酌情确定1500元。上述各項合理損失共計1711.41元,被告應予以賠償1711.41元。

最終,法院判決:1、被告笑眯眯幼兒園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賠償原告莊某某各項經濟損失1711.41元。2、駁回原告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學校是未成年人成長的重要場所,是他們全面發展、健康成長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學校在教育過程中應做到安全保障義務,包括告知義務、教育義務、組織義務、危險管理義務、保護義務。對此,民法典規定如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典藏之語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作為中小學幼兒園的管理者,不僅要制定教育管理的規章制度,更要切實履行教育管理的責任。校園安全無小事,任何一起校園安全事故都可能對學校和家庭産生深遠影響,嚴格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既是保護未成年學生的需要,也是防範學校自身責任的需要。

來源: 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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