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獎銷售
是經營活動中常見的營銷手段
消費者參與時抽中的
往往都是參與獎或者鼓勵獎
那麼大獎去哪了
長甯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一美容美發店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為增加顧客充值消費積極性,提升門店經營業績,借開業之機,推出充值抽獎活動,顧客充值2000元即可參與一次抽獎。抽獎活動共設有六個級别的獎項,其中特等獎為iPhone12,一等獎為黃金吊墜。經查,抽獎活動前,當事人内定其熟悉的消費者朱某、程某抽中特等獎和一等獎。
當事人内定中獎人員的行為欺騙了消費者,使消費者對抽獎獎項、中獎概率産生了錯誤認知。
本案中,當事人内定中獎人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條第二項:“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二)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内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長甯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
以大轉盤、抽“錦鯉”、遊戲互動抽獎、消費贈與等為代表的線上線下有獎銷售已經成為經營者常用的營銷形式。在雙十一等活動期間各種買贈、抽獎活動更是絡繹不絕,令消費者眼花缭亂。市場監管部門提示廣大消費者理性對待抽獎,購買與否應取決于自身需求,避免落入有獎銷售促銷陷阱。市場監管部門将持續聚焦“促銷”這一熱點現象,精準打擊不正當有獎銷售,着力規範經營者促銷行為,維護市場競争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
第十條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确,影響兌獎;
(二)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内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部分圖片來源于網絡)
供稿:長甯區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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