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退款後能重新建号玩嗎?南都訊 記者黃莉玲 網絡遊戲産業網絡遊戲賬号能否出售,買賣後的遊戲賬号數據究竟屬于誰?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微信公衆号通報了一樁因遊戲賬号買賣引發的數據權屬糾紛,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遊戲退款後能重新建号玩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南都訊 記者黃莉玲 網絡遊戲産業網絡遊戲賬号能否出售,買賣後的遊戲賬号數據究竟屬于誰?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微信公衆号通報了一樁因遊戲賬号買賣引發的數據權屬糾紛。
本案中,由于遊戲運營方在協議中明确“遊戲賬号不得有贈予、轉讓或出售等行為”,最終遊戲賬号“原号主”李某取得勝訴,而花費了一千餘元的第三人葛某“無效買号”。
遊戲運營方更換,“原号主”欲轉移數據未果
早前,本案原告——遊戲用戶李某在K公司運營的網絡遊戲中注冊了遊戲賬号A,并綁定自己實名認證的手機号碼和郵箱。随後由于自身原因,李某有一段時間未登錄涉案遊戲。
2020年7月,涉案網絡遊戲的運營主體發生變更,由K公司變更為Q公司和X公司。這兩家新公司則發布公告稱,用戶如果想繼續在新服務器玩遊戲,并且保留遊戲賬号的進度和成就,需要将原服務器上的賬号數據轉移至新服務器的新賬号中。
看到公告後,李某試圖進行賬号數據轉移但未能成功,由此也牽扯出本案的第三人葛某。
據了解,2019年12月,葛某通過第三方網站花費一千餘元購買涉案遊戲賬号A,并獲得了李某認證時的身份證号、姓名、手機号、郵箱号等信息,随後,葛某将遊戲賬号A變更綁定了自己的身份證号,但未變更原來的手機号和郵箱。
而作為“原号主”,李某表示自己不認識“買号主”葛某,也對遊戲賬号A被買賣一事毫不知情。
在轉移賬号數據失敗後,李某向平台發起申訴,成功将遊戲賬号A數據轉移到遊戲賬号B。但葛某也“不甘示弱”,同樣向平台申訴要求找回遊戲賬号A的數據,此時平台又判定葛某申訴成功,故封停了李某的遊戲賬号B。
這麼一來二去後,李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Q和X公司解封自己的遊戲賬号B賬号,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兩家遊戲公司則表示,李某在先獲得了遊戲賬号A中的數據,但葛某随後提出申訴,并提交了與涉案賬号一緻的實名信息和近期消費記錄,因此平台基于實名認證判定賬号數據歸屬于葛某,且平台已經盡到應盡義務,封禁李某遊戲賬号B的做法也有充分法律事實依據。
本案第三人葛某則表示自己與李某并不相識,且不存在盜号行為。自2019年買号後,葛某一直使用涉案遊戲賬号A進行遊戲和充值,因此遊戲賬号繼承數據和使用權應當歸自己所有。
賬号能否買賣?原則上以遊戲服務協議為準
經過一番審理,法院方面确認涉案遊戲賬号A的使用權仍歸屬李某。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運營方K公司和新運營方Q公司和X公司的遊戲服務協議均規定,遊戲賬号不得有贈予、轉讓或出售等行為。
在法院看來,李某和葛某都應遵守遊戲運營方的協議。本案中,李某作為涉案遊戲賬号A的初始申請注冊人,享有涉案A賬号使用權。在新運營方Q公司和X公司的數據繼承規則下,李某注冊申請了B賬号,也有權将遊戲賬号A的數據轉移至B賬号中。
另外,被告Q公司和X公司在明知葛某通過買賣獲取遊戲賬号A的情況下,仍認定遊戲賬号A使用權歸屬葛某,并封停了李某的遊戲賬号B,這一行為已經對李某構成違約。
由于李某已經原遊戲賬号A數據轉移至其B賬号,因此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被告Q公司和X公司在七日内解封涉案遊戲B賬号并由李某使用。此外,盡管第三人葛某購買了賬号,但原告李某與被告Q公司和X公司均不是出賣方,因此不應對葛某承擔相應責任。
還需厘清的是,本案并不意味着一切遊戲賬号的相關買賣均為無效。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李文超解析本案時談到,對于虛拟财産的歸屬問題,遊戲運營商與玩家用戶在格式合同中關于遊戲賬号、遊戲道具等虛拟财産歸屬的約定,在不違反格式條款法律規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前提下,原則上應當予以尊重。
此外,李文超法官還提到,玩家用戶對創建的賬号、角色和獲取的虛拟财産也享有權利,該權利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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