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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投資關系變更為借款關系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8 07:27:44

合夥投資關系變更為借款關系?現實當中,在經營當中遇到資金周轉困難時會考慮和朋友、親戚等以合夥形式合作由于缺乏簽訂合夥協議的意識;在合作項目出現問題、經營理念不合或産生其他矛盾的情況下,雙方極易反目成仇,一紙訴狀就對簿公堂,主張案涉款項并非投資款,要求對方返還借款,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合夥投資關系變更為借款關系?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合夥投資關系變更為借款關系(是借款還是投資款)1

合夥投資關系變更為借款關系

現實當中,在經營當中遇到資金周轉困難時會考慮和朋友、親戚等以合夥形式合作。由于缺乏簽訂合夥協議的意識;在合作項目出現問題、經營理念不合或産生其他矛盾的情況下,雙方極易反目成仇,一紙訴狀就對簿公堂,主張案涉款項并非投資款,要求對方返還借款。

此外,-也存在名為“合夥協議”實為借貸合同的情況,雙方會在“合夥協議”中約定每年收取固定的分紅,隻獲利卻不承擔虧損,這與合夥人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理念嚴重違背。

因此,遇到此類糾紛必須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圖,不能僅憑合同名稱就機械認定雙方關系。

案情簡介:

虞某與袁某夫妻關系,虞小某是二人之子,虞某于2015年1月去世。但虞某于2014年8月給王某出具一張《結算單》,内容為“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王某共計支付現金3485630.4元。王某、虞某均簽寫‘屬實’”。2014年5月5日,公司設立登記,虞小某、虞某為股東,虞小某為法定代表人。

一審:

一審法院認為在确定《結算單》真實性的情況下,對3485630.4元分項支付票據的真實性予以确認。3485630.4元在無證據證實有其他經濟往來的情況下,應認定為借款。雖然虞小某辯稱該款是公司借款,并非個人借款,但《結算單》及數筆支付票據上未加蓋公司印章,所以3485630.4元不能認定是公司借款。

二審:

二審法院認為合夥關系存在于個人之間,要麼有書面合夥協議、要麼有口頭協議,要雙方認可或有證據證明,合夥人要共負盈虧、共擔風險。一審中,虞小某主張借款是公司借款,不是個人借款,二審中虞小某、袁某又認為王某與虞某之間是合夥關系,一、二審陳述相互矛盾。虞小某、袁某陳述雙方合夥承包工程,但沒有書面合同,且承包、分包合同系公司與第三人簽訂的,因此王某并未參加具體的承包、分包;公司的股東為虞小某、虞某,王某也不是公司的監事,故該公司與王某無關。

虞小某、袁某對二審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再審:

維持二審法院的判決。

虞小某、袁某仍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注:最高檢抗訴指人民檢察院通過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确實施

最高檢抗訴:

1、王某在庭審中自認以合夥人身份進行投資,應對該自認事實予以确認。

2、《結算單》等相關單據為企業财務會計資料,大部分都由王某簽寫“屬實”。可見其一直在參與案涉工程管理活動,與其自認事實相互印證。

3、虞小某一方提交的2014年8月單據載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虞某共計與内容支付現金851589.1元”,王某、虞某簽署“屬實”二字。該單據結構與内容與《結算單》相同,是雙方就虞某支付款項進行的結算。如果3485630.4元是借款,在2014年8月結算時,王某已經取回1049970元,也應在結算時一并扣除。本案中,王某與虞某不僅未扣除1049970元,而且同時出具結算單載明虞某支付現金851589.1元,明顯不合常理。綜合兩份結算單據,并結合王某參與公司管理等證據材料,可以認定這是就雙方投入進行的結算,不是借款。

因此虞小某一方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于王某一方的證據,3485630.4元應認定為合夥出資。

最高法重審:

雖然虞小某提交的單據與《結算單》内容部分結構相同,但王某提交的證據明确書寫“結算單”标題,虞小某提交的證據無“結算單”字樣。因此雖然兩份單據内容結構相似,但王某支出單據為結算單性質,虞某支出單據并無結算的意思表示。雙方對王某出資3485630.4元的事實以《結算單》的形式進行确認,表明虞某不僅對王某以往出資3485630.4元的事實認可,也有對王某出資3485630.4元予以償還的承諾。虞小某提交的有王某簽字的工程簽證單、工資表、結算單等不足以證明王某以合夥人或投資人身份參與了涉案工程的管理,亦不足以推翻王某關于簽字系保障借款安全的主張。雖然王某曾在原審庭審中陳述最初有以合夥形式合作的意圖,但王某亦陳述虞某父子在其支付了全部錢款之後放棄與其合夥的意圖,實際上也并未形成合夥企業。

在實務中,結算單具有結算性質,可能是因借貸關系存在多筆借款和還款,并最終做出的結算;但也有可能是對其他法律關系産生的債權債務做出的結算。此外,《結算單》可能是企業财務會計資料,此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是合夥關系,表面一方實際參與管理合夥項目。

總的而言,是否為合夥關系,應綜合認定各項證據,以探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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