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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發生意外輕傷需要賠償嗎

教育 更新时间:2024-11-27 14:43:10

幼兒園發生意外輕傷需要賠償嗎?幼兒園男童在課外活動時摔傷,被評定為十級傷殘,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幼兒園發生意外輕傷需要賠償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幼兒園發生意外輕傷需要賠償嗎(幼兒園男童課外活動發生意外十級傷殘究竟該誰買單)1

幼兒園發生意外輕傷需要賠償嗎

幼兒園男童在課外活動時摔傷,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但幼兒園辯稱,活動不屬于危險活動,每次活動均做好了安全教育,且在安全上做好了各項措施,且在保險公司将孩子進了保險,該糾紛的費用應當由保險公司理賠。

而保險公司辯稱,李某某摔倒是屬于意外事件,在管理上是不能避免的事件,因李某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幼兒園可以适當承擔高于50%的賠償責任;但對李某某治療時産生的交通費、車輛保養費、途中夥食補助費、傷疤修複費等不予認可。

那這意外事故導緻的“十級傷殘”究竟該誰買單?近日,務川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李某某系務川縣某幼兒園學生,2019年10月24日下午,在幼兒園上課外活動時摔倒受傷。受傷後,于當日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此次事故造成李某某左肱骨外髁撕脫性骨折、左尺骨鷹嘴骨折。手術治療後,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某所受損傷被評定為十級傷殘。李某某父母因家庭困難,多次與某幼兒園協商理賠,均未能達成一緻意見,遂訴至法庭。

務川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幼兒園上課外活動時摔倒受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的規定,原告李某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某幼兒園未能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幼兒園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校(園)方責任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規定,某兒園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其責任賠償範圍内承擔。但根據某幼兒園與某保險公司雙方所簽訂保險合同校(園)方責任保險條款中第六條第二項“下列各項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二)任何性質的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害”的約定,被告人壽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該精神賠償金,關于精神賠償金部分應由被告中心幼兒園承擔賠償責任。

對原告主張的費用中超出法律規定部分,務川法院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的途中夥食補助費、車輛保養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的疤痕修複費,因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不予支持,但若原告的疤痕确需修複,待修複後可另案主張。最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經濟損失87890.78元;被告某幼兒園賠償原告李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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