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鄭州市監局)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看到,主播@少米攀攀嚴選lvz創始人(以下簡稱@少米攀攀),在直播間宣傳推銷一款淡斑套盒化妝品時,因為使用了“美白淡斑行業的天花闆”“美白淡斑行業的扛把子就是小白燈”“美白淡斑的終點站”等用語,而被罰款9萬多元。
鄭州市監局認為,她這一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等相關規定,“涉嫌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所得被沒收,并被罰以9萬多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1年12月26日,主播@少米攀攀嚴選與鄭州市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沁泉日用百貨店簽訂了《合作協議》,協議要求該店提供辦公場地及直播間場所。按照帶貨利潤3%給主播,主播每月制作不低于10個産品視頻,負責宣傳銷售店鋪提供的化妝品,并負責推廣宣傳所需要的策劃文案。
最終,該産品銷售279單,銷售金額55914元給主播提成1569.87元。
鄭州市監局認定,雖然她所帶貨的化妝品套盒實物外包裝上,說明了産品“美白提亮”“可改善膚色不”“具有美白祛斑化妝品功效”等功效。但沒有證據證明該産品是“美白淡斑行業的扛把子(老大)、天花闆(到頂)、美白淡斑的終點站”。
因此,實際上,主播@少米攀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鄭州市監局要求,主播@少米攀攀應該主動與店鋪溝通召回賣出去的商品,并支付95000元的罰款,1569.87元違法所得也要被沒收。
記者看到,事情發生後,當事主播已經更改了賬号名稱。目前她在某短視頻平台的粉絲總數突破100萬,不僅為别家的化妝品産品帶貨,同時名下也有一個自營化妝品品牌。通過綁定短視頻平台的電商店鋪,進行銷售,包括水、乳液、精華等女性護膚用品。
法律是直播帶貨底線,不是想說就說
如今,網絡帶貨已經深深地“植入”到我們的日常生活,打開手機,刷下短視頻,處處都是主播售賣商品的吆喝聲。推銷起手頭上的商品,他們彷佛加載上千萬的活力值,對着鏡頭一頓瘋狂輸出。
那麼多的主播,那麼多的帶貨行為,到底有沒有規範呢?其實是,有的。
按照目前的市場劃分而言,主播可分為兩種,一是隻宣傳推廣商品,從中分得費用;另一種情況稍微有些麻煩,主播既是帶貨人,又是商品的經營者,他們推銷的就是自己的産品。
相對而言,後者承擔的責任要清晰許多,至少必須為他們所經營的商品負責。但其實,隻宣傳推廣的主播,哪怕他不是商品的經營、生産者,也要對說出口的“帶貨話”負責。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良善告訴記者,主播推銷商品構成了商業廣告行為,應當履行《廣告法》的相關規定。比如說在《廣告法》第九條規定中,要求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上述直播文案中“天花闆”“終點站”等詞彙,其含義與“最高級”有異曲同工之處。”
類似于“最高級”的宣傳廣告語被禁止,是因為這類廣告語涉嫌誇大産品功效、作用等虛假宣傳的可能性,觸犯《不正當競争法》。
他認為,主播作為産品的展示者,可以采取華麗辭藻形容産品性能、使用情況,但不可采取言辭誇大、功能虛高等方式,否則,同樣會承擔法律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孫慶雲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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