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由乘車人随意開門引起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
2021年5月的一天下午,南通一男子帶着朋友駕駛轎車行駛至通州區平潮鎮某路口停車後,坐在後排的朋友下車推開車門時,恰巧與同方向的一輛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電動車駕駛員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汽車駕駛員對路面動态觀察疏忽,未能确保安全,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乘坐人開車門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電動車騎車人不承擔事故責任。
為賠償事宜,電動車騎車人将汽車駕駛員、同乘人及保險公司訴至通州法院。
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案件的争議焦點在于,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外對乘客的責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的商業三責險制度設計是以機動車為基準而非以人,也就是說被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相關責任人對外的賠償責任應由承保的保險公司承擔。本案中,同乘人開車門的行為屬于使用車輛的行為,且正是駕駛員和乘客行為的合力才引起了本起事故的發生,因此整個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按照商業險條款進行賠償,乘坐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通州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原告20.8萬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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