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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記錄能判對方淨身出戶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8 05:41:56

來源:民事審判


裁判要旨

當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錄像及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對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為不認可其真實性,并主張該聊天記錄系經剪輯制作。雖然該證據并非通過雙方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手機微信)體現,對方亦表示不認可真實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證證明該證據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雙方實際發生。

加之,考慮到聊天記錄系雙方之間意思表達的記載,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認聊天内容,在此情況下,舉證責任應轉移至對方當事人,由其提供反駁證據。未能提供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應對該“微信聊天記錄”視頻證據予以采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最高法知民終2112号

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雄獅景觀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新網數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訴人深圳市雄獅景觀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雄獅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新網數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新網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的(2020)粵03民初3440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3月4日詢問當事人,雄獅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華、新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偉、武雲龍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雄獅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改判支持雄獅公司全部訴訟請求;2.案件受理費由新網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新網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從未出示過原件,且其質證時明确表示原件在其總公司無法提供。原審判決記載的“庭後雙方對被告上述證據原件進行核對”與事實不符。(二)新網公司提供的證據均是經過剪輯拼接而成,所有證據都不符合電子證據形式,原審法院在沒有事實依據情況下僅憑新網公司的陳述而認定新網公司已經完成合同義務完全是錯誤。(三)新網公司履行遲延,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應承擔違約責任。新網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涉案項目已經基本完成,項目延期是因為雄獅公司導緻,一是雄獅公司未及時提供資料,未及時确認;二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雄獅公司多次變更需求。在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雄獅公司從未對履行期限提出過異議,新網公司未違約。

雄獅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雄獅公司起訴請求:1.解除雙方簽訂的編号XN-SZ20181210002《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網站制作合同(2018年版)》(以下簡稱涉案合同);2.判令新網公司返還雄獅公司合同款203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3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自起訴之日起計直至本息還清為止);3.由新網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略)

原審法院查明事實:2018年12月10日,雄獅公司作為甲方與新網公司作為乙方簽訂涉案合同,約定:(略)

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顯示雄獅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新網公司支付合同預付款20300元。“雄獅景觀科技建站”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雙方溝通設計單問題,雄獅公司方工作人員姚健于2019年1月21日在《u網站網站UI設計确認單》上簽字,并發送給新網公司方工作人員。後雙方進行溝通,反複修改意見。之後于2019年8月26日,雄獅公司方提出“我們老闆要求你們對整體框架作修改”,新網公司方回複“貴公司要求整體框架進行修改,需要支付二次開發的費用”,并提出“網站制作好,貴公司遲遲不驗收,我公司要追究你們的責任,我都給你們壓下來了,說你們還沒完善網站内容。而且現在也答應給你們作除網站整體框架外的修改”。

新網公司提交的雄獅公司的網站及後台截圖顯示網站整體框架已經搭建好,分為雄獅景觀、雄獅鴻銳兩組,具有後台管理系統。

原審庭審中,雙方确認以下事實:XN-SZ20181130006号合同已作廢,本案争議的涉案合同是XN-SZ20181210002号合同;雄獅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新網公司支付了合同首期款20300元;雄獅公司方工作人員姚健是項目對接人,後期姚健離職換成郭梅,之後是黃新蘭;涉案合同項目尚未進行驗收,新網公司未向雄獅公司移交涉案合同項目源碼等文件資料。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屬于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雄獅公司與新網公司簽訂的涉案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雄獅公司提出其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合同首期款20300元,但新網公司遲延履行合同,構成違約,請求确認合同解除,判令新網公司退還合同首期款20300元并承擔利息損失。

原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涉案合同約定雄獅公司委托新網公司進行網站頁面制作、網站程序制作、數據庫搭建,對新網公司提供的設計圖提出修改的權利,并有義務對修改後的最終設計方案予以确認。雄獅公司方項目對接人員姚健簽字确認《u網站網站UI設計确認單》,故應認定雄獅公司已經對合同項目設計方案予以确認。合同還約定在網站整體搭建完成後雄獅公司有提出局部修改完善意見的權利,但不能違背已經确立的整體設計方案,程序制作工作全部完成後應進行驗收。

雄獅公司工作人員在新網公司已經完成涉案合同項目網站整體框架搭建之後,要求對網站整體框架進行修改,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内容。雙方為此産生争議,涉案合同項目未完成驗收,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原審法院依法确認合同予以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雄獅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合同首期款20300元,新網公司已經履行了網站整體框架搭建等合同主要義務。基于合同實際履行情況,雄獅公司訴請新網公司返還合同首期款20300元及承擔利息損失,理據不足,原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

一、确認深圳市雄獅景觀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與北京新網數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簽訂的《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網站制作合同(2018年版)》(合同編号:XN-SZ20181210002)予以解除

;二、駁回深圳市雄獅景觀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原審案件受理費307.5元,由深圳市雄獅景觀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庭審後,本院向雄獅公司送達了新網公司原審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錄像,雄獅公司未發表質證意見,表示由法院确認該證據的真實性。該證據顯示:2018年12月21日,雄獅公司向新網公司通過百度網盤的方式發送了涉案項目所需資料。2018年12月25日,新網公司向雄獅公司發送了引導頁和兩個網站的首頁設計圖,并請雄獅公司就需要修改的地方進行反饋。期間,雙方就網站效果進行溝通。2019年1月3日,新網公司再次提交了網站設計圖。2019年1月7日新網公司告知雄獅公司新年放假時間為2月3号,并詢問雄獅公司是否在年前上線,如果雄獅公司年前上線,新網公司将優先處理。雄獅公司未予明确答複。2019年1月18日,新網公司催問雄獅公司有無修改意見。2019年1月21日,新網公司根據雙方溝通,第三次提交網站UI設計,發送了UI設計确認單,并表示請雄獅公司在1月23日前确認所有首頁設計圖或者提出修改意見,超出這個日期年前網站無法上線。雄獅公司同日表示不想改了,就這樣吧。2019年1月23日,雄獅公司簽署了UI設計确認單。2019年2月11日,新網公司表示網站基本建設完成,并提交了測試地址、賬号、密碼。2019年2月26日,新網公司表示雄獅公司網盤發送的資料已經添加完成,還缺少項目案例、項目團隊管理、采購招标、行業動态、聯系我們的資料。2019年3月1日,雄獅公司發送公司介紹等資料。2019年3月4日,新網公司表示除了項目展示其他提供的内容已經添加完成,雄獅公司尚未提交行業動态和聯系我們欄目的資料。雙方之後就網站字體、背景、排版等内容進行溝通。

由于雄獅公司主張原審法院不應采納上述“微信聊天記錄”記載的内容,對此,本院認為,上述微信聊天記錄能夠反映涉案軟件研發情況,在雄獅公司未提交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該“微信聊天記錄”認定涉案軟件研發情況,并無不當,具體理由将在說理部分予以闡述。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确認。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的二審争議焦點為:(一)原審法院證據采納是否有誤;(二)原審法院認定的涉案合同解除後雙方責任承擔是否正确。

本案系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适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本案合同糾紛發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本案應适用合同法及其他相應的規定進行審理。

(一)原審法院證據采納是否有誤

雄獅公司主張,新網公司原審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據未出示過原件,原審判決所載“庭後雙方對被告上述證據原件進行核對”與事實不符,原審法院不應采納該證據。

對此,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本案中,新網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錄像,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的打印件,原審庭審時,雄獅公司對該證據進行了質證,表示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且主張該份證據系新網公司經過剪輯制作。二審中,雄獅公司表示由法院審核該份視頻證據的真實性。

本院認為,雖然該份證據并非通過雙方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體現,而是通過其他數碼設備對聊天内容進行錄制形成,雄獅公司亦表示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但雄獅公司并未提交反證證明該份證據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雙方實際發生。加之,考慮到聊天記錄系雙方之間意思表達的記載,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認聊天内容,在此情況下,舉證責任應該轉移至雄獅公司,應由其提供反駁證據。本案中雄獅公司并未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上述微信聊天記錄内容與涉案軟件實際研發情況不符,雄獅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因此,新網公司的“微信聊天記錄”視頻證據應予采納。原審法院采納該證據正确,應予維持。

(二)原審法院認定的涉案合同解除後雙方責任承擔是否正确

雄獅公司主張,新網公司遲延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審判決認定錯誤。

對此,本院認為,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于2018年12月10日簽訂了涉案合同,且涉案合同約定,新網公司應于合同簽訂之日起21個工作日内完成合同服務制作内容。根據原審法院查明情況,新網公司與雄獅公司自合同簽訂後就網站開發進行溝通,其中新網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首次提交了UI設計圖,之後根據雄獅公司意見進行修改,雄獅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在《u網站網站UI設計确認單》上簽字,2019年2月11日,新網公司提供了涉案網站測試地址等,新網公司按照雄獅公司反饋意見進行修改。雖然截止2019年8月26日,涉案網站仍未完成,已經超出合同約定的21個工作日,但從雙方聊天記錄中可以看出,雙方已經通過實際履行變更了涉案合同中對于合同期限的約定。且雄獅公司在雙方合同履行過程中并未提出新網公司履行遲延,相反,在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新網公司曾多次催促雄獅公司進行資料提交、UI确認以及網站測試。綜上,雄獅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新網公司遲延履行合同義務,且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認定新網公司已經完成了涉案網站整體框架搭建,雄獅公司要求新網公司返還其已經支付的合同首期款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雄獅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7.5元,由深圳市雄獅景觀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原曉爽

審 判 員  張本勇

審 判 員  詹靖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郝小娟

書 記 員  汪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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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法務之家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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