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不合理的房産遺囑是否可以起訴

不合理的房産遺囑是否可以起訴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6 03:18:31

基本案情

龐莉(妻子)與蘇強(丈夫)結婚四十餘年,未生育子女,從小收養蘇大軍、蘇小梅二人,撫養該二人直至成家立業。2000年,龐莉夫婦購買一套集資福利房,并一直居住至今,該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2007年8月,蘇強立下遺囑表示因子女在其退休患病後對其關心不夠,決定将案涉集資福利房歸妻子龐莉繼承、處置及支配。2007年10月,蘇強去世。2016年8月,龐莉與蘇大軍、蘇小梅經法院組織調解解除了收養關系。2019年9月,龐莉與蘇大軍、蘇小梅就這套案涉集資福利房的歸屬訴至法院。

争議焦點:存在瑕疵的代書遺囑效力應如何認定?

審理情況

在蘇大軍、蘇小梅與龐莉曆經多次訴訟解除收養關系的情況下,各方再次對案涉集資福利房的歸屬産生争議。蘇大軍、蘇小梅主張案涉集資福利房雖登記在蘇強名下,但購買房屋及裝修的費用均由蘇大軍支出,該房産的實際産權人應為蘇大軍。且蘇強患有癡呆症、腦梗塞等病狀導緻神志不清,該遺囑的訂立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是蘇強的真實意思表示。

經查,該遺囑由蘇強胞弟根據蘇強口述打印,蘇強本人在立遺囑人處簽名,龐莉侄子、外甥作為在場證明人在該遺囑上簽字、加捺手印,蘇強侄子亦作為在場證明人在該遺囑上簽字。其中,龐莉侄子、外甥關于案涉遺囑訂立過程的叙述内容一緻,邏輯符合常理。雖該二人為龐莉一方親屬,但該二人與龐莉并非直系親屬關系,且案涉财産的歸屬與該二人無直接關聯。根據該二人的陳述,簽訂案涉遺囑除了前述人員在場外,還有蘇強侄子、胞弟等多位蘇家親屬在場。蘇強侄子作為蘇家代表在案涉遺囑上簽字。

家事處理由家庭關系親近的成員參加并作出決策符合我國家庭傳統文化模式,綜合龐莉及其家庭情況、案涉遺囑參加以及簽署人員的文化水平、家庭背景,蘇大軍、蘇小梅未能提供證據否定案涉遺囑内容不是蘇強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及蘇強的簽字不是其本人簽署,因此,案涉代書遺囑存在的瑕疵不足以否定其真實性。

裁判結果

廣西高院再審判決:維持原判。即确認案涉集資福利房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龐莉享有及承擔,并歸龐莉居住使用。

法官提醒

不合理的房産遺囑是否可以起訴(遺囑存在瑕疵房子應該歸誰)1

廣西高院審判監督第一庭四級高級法官李延

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與此同時,我國人口結構進入重大轉折期,人口老齡化問題突顯,在老年人口逐漸增多,财富積累亦相應增加,人民群衆法治意識逐步增強等多種因素疊加之下,訂立遺囑日漸成為人民群衆自由處分财産、傳承家庭财富的重要手段,法院受理遺囑繼承糾紛也呈現高發态勢。繼承涉及家庭财産的傳承,事關千家萬戶,與人民群衆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所以,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遺囑繼承糾紛是典型的家事糾紛,當事人多為近親屬、姻親、共同生活所形成的親情關系。審判實踐中,涉及遺囑繼承糾紛主要難點問題在于被繼承人訂立遺囑能力難以确定、形式瑕疵導緻遺囑效力存疑、内容瑕疵導緻遺囑效力認定困難等。遺囑能力是民事主體能夠實施訂立遺囑行為而處分其個人财産的資格,與其思維能力、識别能力、表達能力有密切關聯。有些年老、身患重傷重病的人在未被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其是否具備作出遺囑的能力往往成為争議的焦點。

本案例中,蘇大軍、蘇小梅主張蘇強身患疾病,所訂立的遺囑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廣西高院經審查遺囑人蘇強的在卷病曆,查明其于2001年所患疾病為糖尿病、高血壓,直至2007年訂立遺囑期間,沒有證據顯示蘇強患有癡呆症、腦梗塞等病狀,且此前所患疾病亦經治療已出院,而案涉遺囑訂立的時間是2007年,在蘇強本人在案涉遺囑上親筆簽字的情況下,理應根據蘇強在訂立遺囑時的精神情況、思維狀況、表達能力等去評判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本案審理過程中,蘇大軍、蘇小梅堅持對案涉遺囑上遺囑人“蘇強”的簽名是否為蘇強本人生前所簽訂,以及對遺囑證明人處簽字、增添内容的形成時間申請鑒定,但蘇大軍、蘇小梅不僅曾在原二審中陳述蘇大軍咨詢過鑒定機構,因其無法提供被繼承人的簽字進行對比,以及鑒定機構答複其對于形成時間半年以上的内容無法鑒定,因此該二人在一審未提出申請鑒定,而二人于本案再審階段提交蘇強入團志願書及入會申請書作為筆迹對比材料,因該兩份材料上蘇強簽字是否為其本人簽字的事實無法判斷,且即使為蘇強親筆書寫,因該簽名為其早年時期的書寫字體,距離其訂立遺囑時間久遠,案涉遺囑産生時間亦是在蘇強臨終前兩個月的時間形成,書寫習慣和字體通常會随着年紀增長、身體狀況而發生改變,因此,蘇大軍、蘇小梅試圖通過申請鑒定以推翻案涉遺囑的理由不成立。

2、常見的遺囑形式瑕疵有:代書人通過打印代書;代書人未在遺囑上簽字;見證人與繼承人存在利害關系等等。對于存在形式瑕疵遺囑的效力,不僅要審查遺囑本身形式是否完備,還要審查是否有其他證據可以證實或補正,以此體現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本案例中,案涉遺囑系打印件,該遺囑的訂立時間及案件訴訟均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之前,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前,打印遺囑并非遺囑法定類型之一,再審法院從案涉遺囑訂立的過程和形式認定該遺囑符合法定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在見證瑕疵方面,當事人多因對法律規範的陌生、對見證程序的不在意而忽視見證程序的要求和規範。一審、二審及再審均查明案涉遺囑中的見證人确與龐莉存在親屬關系,但并非直系親屬,且案涉集資福利房的歸屬與該二人并無直接關聯。在訂立案涉遺囑時,除了代書人、見證人還有龐家、蘇家的其他人員在場,蘇家亦有代表在案涉遺囑上簽字,考慮家事處理由家庭關系親近的成員參加并作出決策符合我國家庭傳統文化模式,再審法院最終确定蘇大軍、蘇小梅提出的案涉遺囑存在的瑕疵不足以否定案涉遺囑的真實性。

3、善良風俗是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會主義法治與德治建設水準的重要标志。孝道作為中華民族傳承了數千年的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内容。倡導、培育和維護公序良俗,譴責、制裁和摒棄醜惡現象,更是人民法院肩負的重要職責。

本案例充分考慮個案情況,龐莉作為蘇大軍、蘇小梅的養母,與去世的丈夫蘇強将該二人從小撫養直至長大成人、工作成家,蘇大軍、蘇小梅作為子女、晚輩,在家庭成員産生矛盾時,應當本着團結和睦、孝老愛親的精神,積極修複親情關系,共促良好家風,卻與步入耄耋之年的養母龐莉多次訴訟,造成老人居無定所、無家可歸,矛盾越演越烈,甚至需要通過訴訟解除收養關系,就案涉集資福利房再次與養母龐莉對簿公堂。再審法院在查明事實、準确适用法律的基礎上,逐項分析遺囑所涉瑕疵,最大程度還原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讓當事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本案例通過司法裁判實現“法理情”相統一,實現“邏輯推理與價值判斷”相統一,大力倡導“以和為貴”“寬容互讓”“尊老愛幼”等高尚行為,指導和引領公衆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家風及家訓建設。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來源: 廣西高院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