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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稅收征管的舉措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5 00:14:03

加強稅收征管的舉措?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貴州财經大學課題組,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加強稅收征管的舉措?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加強稅收征管的舉措(迎接數字經濟稅收挑戰)1

加強稅收征管的舉措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貴州财經大學課題組

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給傳統的稅收規則帶來巨大的沖擊和挑戰。一些跨國企業利用數字經濟的隐匿屬性開展全球業務重組、轉讓定價、資本弱化等活動,進而實現利潤轉移、逃避稅收義務等目的。有效解決這一系列問題,需從完善法律法規、優化稅收征管及加強交流合作等方面來提高稅收治理水平。

數字經濟的發展現狀和特征

我國的數字經濟規模逐年擴大,占國内生産總值的比重不斷上升,數字經濟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2003年—2020年,我國數字經濟增速均高于同期宏觀經濟增速,尤其是2011年以後,本土移動智能設備制造商逐步崛起,移動智能設備尤其是智能手機逐步在全國普及,數字經濟與宏觀經濟增速的差距有擴大趨勢。2020年,數字經濟名義增長高于宏觀經濟增速7.4個百分點。未來,數字經濟還會逐步向傳統行業滲透,成為經濟增長的一種“新常态”。

重視無形資産的開發與利用已經成為數字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征。稅法規定無形資産可以在相關企業之間分配轉移,加之信息技術的進步使運營地的靈活轉換得以實現,使得無形資産的流動性加劇,跨國企業利用這些因素,以分離無形資産的所有權和開發活動的形式實現較少的稅款支出。

在傳統經濟模式下,企業對數據的依賴程度較低,然而随着信息通信技術的發展、存儲容量的提升和儲存成本的下降,數據的采集、存儲、分析和應用變得更簡單便捷,将這些數據轉化為盈利能力也更加容易。在數字經濟背景下,企業的生産經營都離不開數據。

憑借技術優勢,數字經濟企業的價值鍊管理觀念愈加強化。傳統經濟模式下的許多功能需要借助物理實體來實現,限制了企業價值鍊管理的靈活程度,而數字經濟模式下的企業功能可以随意轉換。跨國企業能夠利用各國之間的稅制差異,借助數字技術交易和轉讓資産的靈活性,在各國内實現不同資産的配置組合,實現價值鍊管理的目的。

數字經濟帶來的稅收挑戰

一是獨立交易原則被破壞。跨國企業為了達到向低稅或無稅地區的關聯實體分配利潤的目的,往往利用專利授權許可、成本分攤協議、轉讓定價等無形資産轉讓定價規則工具将其相關權利轉移至低稅負地區的關聯實體,并約定關聯實體承擔所有風險。對從事實體經營的商業活動,跨國企業将其關聯實體的功能進行重新組合,使得身處正常稅負國家的企業成為隻具備單一功能而不承擔任何風險的合約制造商,其所參與分配的利潤也就非常有限,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這些跨國企業通過避稅手段人為選擇常設機構所在地,使得數據産品和服務的真正交易地稅源流失。

二是所得定性識别困難。在稅收協定适用中,所得定性不同,所享受的稅收待遇就不同。越來越多的産品和服務的數據化以及在線電子商務交易方式模糊了傳統所得稅法關于各類所得的區别界限。比如,“雲服務”供應商的服務器空間租賃是定性為技術服務費(按營業利潤征稅)還是特許權使用費?此外,在數字經濟環境下,企業通過平台以各種方式收集和分析數據,并成功将數據轉化為商業利益,但這些數據的價值在現行的會計制度和稅務處理中并沒有體現出來。

三是突破了常設機構“物理存在”原則。常設機構是确定收入來源國是否對其他國家企業的利潤擁有征稅權的核心要素。數字經濟天然具有交易的虛拟性、非中介性等特點,非居民企業利用數字化媒介便可以在目的國市場銷售數字化産品和服務。非居民企業的這種操作無需在所得來源國境内設立實體性營業機構、場所和代理人等交易中介,顯然已經突破了以往常設機構的認定規則。

四是現行稅制難以應對價值創造模式的改變。随着市場主體之間呈現高度的交互性,用戶參與形成的數據轉移到價值創造的過程之中。例如,運用大數據技術收集用戶信息并推出針對性的産品,這一過程中,消費者既扮演了數據生産者,又扮演了數據消費者的角色。傳統的稅收征管框架主要關注點在于無形資産的價值,未能關注到“用戶參與”這一新的重要價值創造來源。

我國稅制應對數字經濟稅收挑戰的改革思路

數字經濟下的商業模式已經加劇了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稅收流失現象較為嚴重,筆者認為,我國稅制改革可對數字經濟的稅收挑戰予以回應,主要通過重新判定常設機構的認定标準、提升跨境稅收征管水平、完善相關稅收法律、積極參與國際稅收規則的制定,最終達到保護我國合理的稅收權益的目的。

一是建立涵蓋多稅種的反避稅法律體系。在數字經濟背景下,以電子商務為主力軍的全球跨境貿易迅速發展。這其中關于跨境貿易的增值稅征收成為重要的問題,反避稅法律體系應涵蓋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個人所得稅等。修訂常設機構例外條款,可以解決大部分的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問題,同時不會對傳統常設機構規則産生巨大的沖擊,國際社會對例外條款的接受程度也較高。完善無形資産轉讓定價法律,我國現行無形資産轉讓定價稅收實施細則主要是在轉讓定價法規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尚未形成統一的專項法規。新型商業模式中無形資産的界定應該将列舉法和特征定義法相結合,互為補充,以保證現行法規對數字經濟的适用性。

二是再造稅收征管流程。為适應時代需要、落實改革方案、依托頂層設計,可構建以數據為核心、以流程為導向、以數據采集分析技術為支撐的一站式數據處理稅收征管流程。在流程再造過程中,通過以流程為節點挂接業務内容、合并同類環節設計、濃縮業務辦理時限等方式來解決以往環節重複、業務交叉等難題。

三是推進符合國家戰略需要的國際稅收協定修訂。建立在傳統商業模式下的常設機構在面臨數字經濟時代的挑戰時顯得無所适從,引發一系列的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問題,因此,國際稅收規則的重新制定顯得尤為迫切。我國需要更加積極地參與到國際稅收規則的制定中,公平劃分應該屬于常設機構的利潤,維護我國的稅收權益。同時,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加入國際性的反避稅團體,從國際組織中學習先進經驗。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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