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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五年震樓暗戰:頑固“制噪”的與竭力對抗的
光明網評論員:昨天(7月9日),有媒體複盤了此前備受關注的上海某小區“關愛樓”長達5年之久的震樓器擾民事件。這起由鄰裡矛盾衍生出的“噪聲攻擊”事件,在新聞曝光引發輿論關注後,以涉事住戶“似乎已經搬離”,所有噪聲都消失,而最終解決。
問題看似解決,但這棟樓裡的住戶仍然心有餘悸。畢竟,5年的時間裡,樓裡其他住戶曾以上門、報警、拉電、投訴、信訪、甚至訴至法院等多種方式尋求解決,但無任何效果。這也就不奇怪“關愛樓”裡的住戶仍未走出震樓器陰影。
事實上,上海這起震樓器擾民事件持續時間長達5年才得以解決,這本身就不正常。這裡的不正常,是指“關愛樓”裡的其他住戶,在5年間權益被侵犯而始終維權失敗,公民權利救濟途徑并不通暢。使用震樓器擾民事件并非個例,但長時間影響公共生活的案例實為罕見。
在人們的樸素認知中,上法院打官司應是民事糾紛的最終解決途徑。使用震樓器擾民是明确的違法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現行《民法典》及事件發生時适用的《民法通則》,都對相鄰權作出了明确規定,要求正确處理相鄰關系,并可依此要求侵權方停止侵權行為。
隻不過,“關愛樓”裡的住戶依法維權,卻無法循法解決。起訴無果,是因為法院告知被侵權方,要去指定的專業檢測部門出具環境噪音檢測報告;而檢測機構則表示,被檢測對象須為單位而非個人。問題是,同樣發生在上海的另一起震樓器擾民民事訴訟案件,法院委托了司法鑒定機構對被檢測對象為個人的被侵權方室内夜間噪聲是否超标進行了鑒定。這顯然能夠說明,在類似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并沒有形成完備且細緻的司法解釋,而這将會直接影響被侵權方的權利保護。
當然,公民訴諸權利的方式并非隻有民事訴訟一種。在中國,解決民事紛端的途徑還包括警察調解、人民調解等多種方式,這些方式都是城市治理水平能力的具象反映。震樓器擾民的實質是鄰裡糾紛,能否盡快解決好鄰裡糾紛問題,實則是判斷城市治理水平高低的一項重要指标。鄰裡糾紛無一小事,影響公共生活長達5年的震樓器擾民事件,顯然會直接影響公民對城市形象的感官,以及懷疑自身是否真正身處于文明社會。
也因此,在對類似事件的讨論中,人們往往會建議被侵權方對侵權方施加同樣的侵權行為,理由是唯有“以暴制暴”才有可能迅速停止紛争。當然,法律不支持互相報複,對方有過錯在先,也不能成為侵犯他人權利的理由。很顯然,在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公民無法有效維權,就容易喪失對循法維權的信心,從而容易被誤導轉向考慮以叢林法則解決問題。
由此,應從上海這起震樓器擾民事件,檢視保障公民權利救濟途徑暢達的各個環節所存在的問題。
(轉載請注明來源“光明網”,作者“光明網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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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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