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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怎麼有轉讓費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6 07:42:25

店鋪怎麼有轉讓費(聊聊店鋪轉讓費)1

在新一年中有開店打算的人已經開始尋找心儀的店鋪了。在尋找店鋪的過程中,一個不能忽略的就是店鋪轉讓費的問題,那麼什麼是店鋪轉讓費呢?

店鋪轉讓費是指租戶在店鋪租期内(未到期)征得房東同意後将房屋轉租,把和房東之間的租賃剩餘期限,連同租戶的裝修、原來購買的設備、經營的項目(貨物、加盟許可費、其他無形資産)等,一并轉給下一個租戶,其向下一個租戶收取的超過應收取房租的費用。

轉讓費并不是必須的,如果房屋無裝修(或者不是租戶出錢裝修)、無設備(租戶原來自購設備)、或無經營項目(指租戶不把經營項目留下),一般不産生轉讓費。但是如果新租戶急于尋找店鋪,也可能願意付出高于房租的代價,這部分也是店鋪轉讓費。

轉讓費的本意是下家彌補給上家因轉讓所蒙受的損失的補償,一般是原承租者向繼承租者收取,也有房東收取的,費用的高低主要取決于原、繼承租者對門店本身獲利能力的認知和市場供求關系。轉讓費的收取沒有一定的标準。一般情況下,地段繁華的門店,人流量大,轉讓費就高,而地段偏僻的門店,人流量小,轉讓費就低,甚至不需要轉讓費。但也存在同一路段待轉讓店鋪,相同經營面積,有的收取數千元,有的收取上萬元的現象。一些着急轉讓的店鋪,會免掉轉讓費;部分空店,也會向承租人收取轉讓費。

目前我國法律對轉讓費并沒有明确的管理條文,通常認為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事情。是否需要轉讓費、付多少轉讓費隻能通過轉方和繼承方雙方讨價還價來确定。盡管如此,店鋪轉讓費也是受法律保護的。現在店鋪轉讓費已普遍被大家所認可,通常可表現為當地的交易習慣,我國《合同法》在多個條文中都提到了“交易習慣”:“合同奏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無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能夠協議增加;不能達到增加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原有的的解釋有争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守信原則,确定該條款發生真實意思。” 交易習慣即人民在長久經濟交往中形成的,在某一領域、某一行業或某經濟流轉關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或方法。

由于店鋪轉讓牽扯到房東、原承租方、繼承租方三方之間的利益,所以在談判時,一定要三方都在場。與原承租者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同時也要與房東簽訂新的店鋪租賃合同。

在實際店鋪租賃的過程中,也有很多細節需要注意。

如果是直接向房東借租,首先要明确房東是否要轉讓費,如果要,承租人應該和房東在合同裡面約定清楚,這筆錢是什麼性質的。如果僅僅是房屋使用權轉讓費,那麼,和租金無異,屬于變相擡高房租。因為轉讓費和押金不同,轉讓費是不退還的,所以,這筆錢是增加了承租人的成本負擔。承租人要綜合考慮這些因素,和房東洽商租金條款,并以此做好自己的财務成本核算。其次最好在合同中申明在租賃期内擁有對店面的轉租權,以方便承租人因各種原因将店鋪轉租給别人。再次簽約時間可以比預期的适當延長一點,假設想做2年,最好簽4-5年,然後在做了2年後,将店鋪轉租給其他商家,轉讓費收回來了,風險轉移到下一家。最後在合同中注明“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續租”等類似的項,方便承租者在生意較好而想續租時有優先權。

如果是從原承租人(非房東)那裡接租,首先需要确認房東是否知情并同意,如若房東不同意,則原承租人與繼承租人之間的店鋪轉讓合同無效。其次需要确認原承租人的合同是否快到期,如若快到期,需要和房東簽訂合同,将合同的有效期延長。再次需要确認近期内店鋪周圍是否有重大事件發生,比如政府拆遷、商場裝修、搬遷等,如若有則會影響店鋪的運營。最後要明确轉讓費産生的緣由,做到心中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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