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特别是工廠中,普通工人朝九晚五、做五休二基本是不可能的,存在大量延長勞動時間的現象。用人單位需要在法定工作時間外的工作給付加班費,另外,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後,可安排補休而不用支付加班工資,而如果不能安排補休,則需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加班工資。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我國職工工時制度分為标準工時制度和特殊工時制度。标準工時制度是适用最為普遍的,标準工時制度是指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一般職工在正常情況下普遍适用這種工時制度,适用條件為一般工種或工作崗位。
雙休日不是必然為周六和周日,根據行政規章規定,企業和不能實行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休息日,隻需在周一到周日安排兩天的休息日,就是合法的。每周上6天班,但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則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事實上,隻要保證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至少全休1天,則視為标準工時制,無需支付加班費。
對于超出标準工時的工作時間工作,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勞動者願意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工作,不外乎為了那點加班費,如果能保證加班收入,大部分勞動者也不會有諸多怨言。
《勞動法》規定,企業因生産特點不能實行标準工時制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例如采用不定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能夠大大減少加班的認定。
小程應聘到某公司工程部工作,小程稱公司從其入職之日起5年以來,數百小時的加班僅獲得共300元加班費,正常工作日嚴重超時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雙休日加班,從未依法安排補休或發放加班費,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及拖欠加班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法院認為,小程所屬的工程部維修班屬于報批的适用不定時工作制的工種之一,其工作時間适用不定時工作制,其不屬于法定标準工作時間外延長工時之仿古工資的勞動者範疇,駁回小程訴請。
對于打工人來說,工作無非是為了賺錢,如果公司能夠合法支付加班費,或安排調休、補休,打工人也是能夠接受的,如果用人單位這點都做不到,勞動者應當向人社局舉報,或向勞動争議仲裁委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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