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結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案,食堂老員工因在洗碗消毒池内洗個人衣物被公司開除。經審理,上海一中院二審認定公司解除行為合法,駁回了老員工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請。
他們在2000人大食堂的
洗碗池裡洗衣服
2014年10月起
阿桃一直在一家餐飲公司工作。該公司承包了一個2000人左右的大食堂,阿桃是勤雜工,和餐飲公司每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
2020年5月3日下午
阿桃完成了一天的工作,看到工作服有些髒,便脫下工作服在食堂操作間的洗碗消毒池内清洗。和她同時這樣幹的還有另外兩個員工。這一幕被管理人員看在眼裡,當場抓包。
管理
人員
公司明确規定、多次強調消毒池是用來洗碗、洗筷子、消毒餐具的,你們還明知故犯。而且不是一次兩次了!現在是疫情期間,我們食堂每天有2000多人吃飯,你們這樣做考慮過食品衛生安全的問題嗎?
在領導批評教育後,其中一位員工立馬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承諾會作出反省改正。而阿桃和另外一位女同事小麗拒不承認錯誤。
阿桃不服氣:
之前也洗過,不是都沒事嗎?有什麼大了的。
阿 桃
2020年5月7日
為教育廣大員工,嚴肅企業規章制度,餐飲公司于2020年5月7日以阿桃、小麗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對兩人作出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2020年6月4日
阿桃不服氣,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餐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萬餘元。
2020年8月13日
該委作出裁決,對阿桃的請求事項不予支持。
阿桃又提起訴訟,要求餐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萬餘元。
一、二審均認定
餐飲公司解除行為合法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餐飲公司制定并執行的《食堂規章制度》第7條規定:禁止在操作間洗滌衣物等。
阿桃于2018年7月15日參加了餐飲公司召開的《食堂規章制度暨食品安全會議》,會議的主要内容是強調食堂規章制度以及食品安全,其中《食堂規章制度》第4條為:禁止在操作間洗滌衣物和其他私人物品。
一審法院認為,阿桃明知、違反了餐飲公司相關規定,還違反了食品安全衛生的相關規定,且有違職業道德。餐飲公司的解除行為合法,遂駁回了阿桃的訴訟請求。
阿桃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争議焦點為餐飲公司的解除行為是否合法有據。
阿桃認為其在食堂操作間洗碗池内洗滌工作服的行為尚未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程度。
然餐飲公司《食堂規章制度》明确禁止上述行為,因該規章制度已向阿桃公示,可作為确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況且,餐飲公司作為經營餐飲業的單位,經營活動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證消費者身體健康。
參照原衛生部發布施行的《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第七條:“……(十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設施衛生要求……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水池應使用不鏽鋼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積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标識标明其用途。”由此,阿桃的上述行為,不僅違反餐飲公司的規章制度,并且違反國家部委的規範性文件,對外危及食品安全衛生、對内損害餐飲公司經營利益。
綜上,餐飲公司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合法有據,應予支持。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阿桃的同事小麗也因此事涉訴,法院作出了同樣的判決,認定餐飲公司解除行為合法。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葉佳
民事庭審判長
三級高級法官
廈門大學
法學學士
同濟大學
民商法學碩士
法 官 說 法
本案審判長兼主審法官葉佳指出,各行各業均有其行業紅線。對于勞動者不當行為的認定,應綜合其所在行業規範标準、具體要求、行為後果的嚴重程度等情形進行判斷。食品安全衛生質量是餐飲服務行業生存、發展的頭等大事,故在該行業領域,是否對食品安全衛生構成影響和隐患是評判的基本尺度要求。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問題,餐飲服務行業應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标準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樹立食品安全第一的意識,建立健全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不斷提升用工管理水平,對經營的餐飲食品安全負責;餐飲行業從業人員亦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在疫情期間加強個人防護,嚴格落實各項消毒保潔等制度,做好供餐環節防控,共同保障公衆飲食安全。
來源: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衆号
編輯: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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