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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傳銷罪

科技 更新时间:2025-01-10 23:17:26

變相傳銷罪(深圳市先河系統技術有限公司因涉嫌傳銷被罰沒1.68億多元)1

近日,中新融媒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一則題為《深圳市先河系統技術有限公司、慈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監察(監察)行政二審行政裁定書》(簡稱:《二審行政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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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二審行政裁定書》顯示,2020年12月28日,慈利縣市監局立案調查深圳先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先東公司)涉嫌傳銷案,在對先東公司涉嫌傳銷案件調查過程中,對相關聯的先河公司及張龍龍等人名下賬戶申請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法院進行了額度凍結。其中,慈利縣市監局于2021年1月13日,以“防止被申請人轉移或藏匿違法資金”為由,向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法院申請凍結先河公司在金融機構銀行賬戶存款。同日,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821财保6号、7号行政裁定書,裁定凍結先河公司在甯波銀行深圳分行營業部銀行存款19200000元、交通銀行銀行存款12118603.4元。

先河公司不服,于2021年1月28日向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複議申請人先河公司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于2021年2月4日依法裁定駁回了先河公司的複議申請。

2021年7月31日,慈利縣市監局對先東公司涉嫌傳銷案調查終結後,對先東公司作出慈市監處字[2021]116—1号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2.沒收違法所得167379164元;3.罰款100萬元。2021年8月12日,先東公司将100萬元罰款通過招商銀行轉賬繳納至慈利縣财政局,慈利縣财政局已出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深圳市先河系統技術有限公司不服一審裁定,上訴稱:一、上訴人與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具有原告主體資格。慈利縣市監局向上訴人送達了聽證告知書和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書對先河公司合法權益産生了直接、實質的影響。二、一審法院程序違法,遺漏了先東公司這一必須參與訴訟的當事人,未向先河公司提供慈利縣市監局提交的證據,未聽取先河公司意見也未開庭審理就徑行作出裁定。三、一審法院無明确規定情況下直接裁定駁回先河公司起訴,違背了《關于依法保護****當事人訴權的意見》的規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将本案發回重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慈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答辯稱,1、上訴人與涉案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系,起訴沒有法律依據。2、行政處罰相對人先東公司未提起訴訟,上訴人沒有權利單獨提起訴訟。3、上訴人上訴所稱與行政起訴狀裡陳述的觀點互相矛盾。4、上訴人上訴稱“凍結資金系正常交易貨款”的理由不能成立。5、上訴人上訴稱的程序違法不能成立。綜上,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裁定。

經審理查明,當事人一審提交并質證的證據已随案移送本院,經審查,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緻。

最終,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先河公司的起訴,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上訴人先河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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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2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題為《慈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深圳市先河系統技術有限公司财産保全執行财産保全執行結案通知書》,但具體顯示不能公開,其理由是: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據企查查顯示,深圳市先河系統技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9日,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張光輝擔任法人,持股36%,張日和持股36%,黃振明持股25%,湖州仰林易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股3%。

據官網介紹稱,深圳市先河系統技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公司一貫注重原創與新技術開發,近60項專利涉及區塊鍊、私有雲等領域,其中絕大多數為發明專利。技術覆蓋範圍包括硬件、操作系統、容器技術、微服務、分布式雲存儲、分布式數據庫、跨平台客戶端、即時通訊、IPFS/Filecoin、區塊鍊、智能合約等多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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