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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原告運營快手短視頻APP,用戶從平台下載的短視頻會有原告添加的、由“快手标識”和“上傳者的快手号”兩部分組成的水印。
被告開發和運營的涉案APP,有短視頻去除水印的功能,且為付費功能。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其注冊商标權且構成不正當競争,遂起訴被告并索賠經濟損失50萬元。
訴辯意見
被告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及不正當競争,理由主要是:第一,在線去水印功能的實現,是通過網絡爬蟲技術直接抓取原告存儲無水印視頻的地址,提供接口的鍊接轉換,用戶通過修改地址來下載不帶水印的視頻。在原告沒有通過robots協議禁止他人抓取平台數據的情況下,原告上述行為不構成侵權。
第二,公司規模小,對原告的業務不構成威脅。
原告認可原網址的視頻在部分情況下可以被調取,但其主張的不正當競争行為是指“被告提供的去水印服務幹擾了原告的業務”。反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被告的行為已經違法了前述規定。
為了支持自己的主張,原告提交以下幾類證據:第一類證據,與快手知名度、影響力、下載量、禁止網絡爬蟲等相關的證據。
主要是獲獎榮譽證書、廣告宣傳照片、媒體報道、下載情況、平台服務協議等,用于證明:
第二類證據,與被告侵權行為相關的證據,主要包括:
第三類證據,司法建議書。
原告提交了北京互聯網法院互法建(2019)1号司法建議書,證實法院認定水印的性質為表明身份屬性,标注制作者和傳播者信息,成為短視頻行業的使用慣例,宜認定為權利管理信息。
第四類證據,與經濟損失計算相關的證據,主要包括:
被告除了對下載量達86億次提出異議,認為該數據可能存在刷單情況,對涉案app的應用情況沒有異議。
法院裁判
法院基于反法第12條對本案雙方主張評價如下:第一,添加水印落入原告自主經營權範疇。
第二,其他經營者如果沒有合理理由,不應擅自消除和改變上述水印标注。
法院認為被告去除水印的行為妨礙了快手app的正常運行,侵害了原告的經營者利益并據此獲得利益,構成不正當競争。至于被告提出的關于原告未通過robots協議限制他人抓取數據的答辯意見,法院認為不足以證明原告行為的正當性,對此不予采納。
第三,關于原告經濟損失索賠訴求,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難以證明其實際損失和被告獲利,因此綜合考慮被告方涉案app的下載量、持續運營時間、收費标準,以及該app并非僅針對快手短視頻等,酌定經濟損失對應的賠償金額為人民币8萬元。
原告在同期對去水印類app發起批量維權,相關主張和舉證情況與本案基本一緻,但被告的行為模式、抗辯情況各有不同,法院酌定的判賠額相關比例也差異很大,明天可以找幾個有意思的案例看看。
參考:
海澱法院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32727号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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