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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雲鵬五環之歌曾被批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9 03:17:48

來源:中國青年報

《五環之歌》侵權?判了!嶽雲鵬的本名意外火了。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牡丹之歌》著作權案作出終審判決!網友關注點卻偏了......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電影《煎餅俠》上映于2015年7月,這部電影的推廣曲《五環之歌》因調侃北京城市道路狀況而走紅,在電影上映後廣為流傳。由喬羽作詞,呂遠、唐诃作曲的《牡丹之歌》則是一首具有較高知名度經典老歌,原唱為蔣大為。

2018年4月,衆得公司經《牡丹之歌》詞作品權利人授權,獲得了《牡丹之歌》詞作品的著作權财産權利,包括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複制權,授權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因認為《五環之歌》涉嫌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編權,衆得公司将電影出品方及歌曲演唱者告了!

據中國知識産權報報道,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北京衆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衆得公司)與萬達彩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萬達公司)、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新麗公司)、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金狐公司)、嶽龍剛(藝名嶽雲鵬),關于音樂作品《五環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編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衆得公司的訴訟請求。

嶽雲鵬五環之歌曾被批(嶽雲鵬赢了五環之歌終審不侵權)1

法院經審理認為,《牡丹之歌》是詞、曲作者共同創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權歸屬詞作者喬羽及曲作者呂遠、唐诃共同享有。在沒有特别約定的情況下,該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應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個合作作者不能單獨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權。

該案中,喬羽授權喬方、喬方再授權衆得公司的授權書均載明,喬羽将包括涉案音樂作品《牡丹之歌》(合作作品)著作權共有權之财産權利之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複制權以獨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銷地授予被授權人。可見,衆得公司作為被授權人,對于音樂作品《牡丹之歌》著作權屬于合作作者共有,詞作者喬羽僅為著作權共有人之一應屬明知,故衆得公司不享有音樂作品《牡丹之歌》改編權。

此外,《五環之歌》與《牡丹之歌》的歌詞作品從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環之歌》歌詞構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環之歌》沒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詞的主題、獨創性表達等基本内容,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四被上訴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權。

綜上,衆得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法律正确,應予維持。據此,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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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仁堂律師在接受中國知識産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改編他人作品應當注意合理使用,确認著作權人并積極溝通交流,尊重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音樂作品是著作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的主要作品種類之一。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以印刷出版、錄音發行、公開演奏演唱、公開放送錄音、廣播、編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樂作品,都應征得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尊重著作權人獲得報酬的權利。

嶽雲鵬《五環之歌》案終審:歌詞非改編不構成侵權

《五環之歌》被指侵權,歌曲演唱者和填詞者嶽雲鵬(真名嶽龍剛)遭索賠一案有新進展。今日(10月14日),新京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認為本案不涉及對《牡丹之歌》曲譜使用行為的認定,僅就歌詞部分而言,涉案《五環之歌》的歌詞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創作并演唱涉案《五環之歌》,不構成原告北京衆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文簡稱衆得公司)對歌曲《牡丹之歌》詞作品享有的改編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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