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打工的朋友都知道,入職一家公司工作,首先要做的,就是和公司簽一份書面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目的是為了維護員工的權益。
因為勞動合同裡面會約定很多重要的信息,比如員工的薪資組成結構,每個月的薪資待遇,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等等。
不過我發現,實踐中有很多公司存在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所以今天打算和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勞動合同的一些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是一式兩份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書面的勞動合同是一式兩份的,員工簽完字之後,公司拿回去蓋章,随後一份交還給入職人員,另一份則進行留存。
這麼做的目的,一方面是确保員工時刻可以查看勞動合同上的約定内容,另一方面,當員工和公司産生勞動糾紛的時候,雙方可以拿出彼此手上的勞動合同,針對合同内約定的内容進行對峙。
不過很多公司在員工簽完勞動合同後,會将兩份合同都收走,一份也不留給員工,而大多數人因為不懂,并不知道公司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
其實面對這種情況,我們完全可以向公司拿回一份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都能拿到,畢竟理虧的是公司一方,如果公司真的不給,我們就可以到相關勞動部門進行投訴。
勞動合同不能有空白處
實踐中會有這麼一種情況,企業單位拿了一份什麼都沒寫的勞動合同給入職人員填寫,比如勞動報酬為空,工作地點也為空等等。
有些人可能沒有注意,亦或者是覺得面試的時候雙方都已經談好了,也不太在意,拿過合同就直接簽下了自己的大名。
這種情況其實是非常危險的,因為此時兩份勞動合同都在企業單位的手上,而且還帶有你的親筆簽名,如果日後雙方産生勞動糾紛,公司完全可以在合同裡面的空白處進行填寫,這樣員工一方就會完全處于弱勢。
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我們一定要注意合同上是否有空白的地方,如果沒有的話,務必要求公司先進行補充,等補充完畢确認無誤之後,在進行簽字。
未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說上面兩種情況隻是一些小套路,那麼企業單位不與入職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是典型的違法用工行為,不僅企業單位需要承擔法律後果,員工的權益也會受到非常大的侵害。
存在必定合理,既然《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企業單位需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麼做的目的肯定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就像我前面說到的,當公司和員工産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勞動合同是一個可以用來衡量誰對誰錯的标準。底層邏輯也很簡單,既然勞動合同是這樣約定的,任何一方沒有按照約定執行,就是錯的。
如果企業單位違法用工,沒有和入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公司沒有在一個月之内,與入職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從第二個月開始,就需要向員工支付2倍工資,最長需要支付11個月。
以6000元月薪來計算的,如果公司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從第二個月開始,每個月就需要支付12000元的工資,懲罰力度可以說是非常大了。
所以大家身邊如果存在公司不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記得趕緊收集證據;進行維權,千萬不要拖延。
寫在最後
勞動合同對我們的意義是非常大的,一方面能夠證明我們和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另一方面在關鍵的時刻也可以充當有力的證據,所以千萬不要覺得沒簽勞動合同也沒問題,這可是非常錯誤的一個思維誤區。
據我所知,這幾天已經有很多人跑來問我,關于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合法這件事了,今天也明确地寫了出來,并針對簽訂勞動合同時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描述,希望能對打擊有所幫助吧。
當然,我們實踐操作的過程中,可能還會碰到許多難題,畢竟我無法通過一篇文章将勞動合同法這麼多規定給說透。不過當我們碰到任何勞動糾紛的時候,直接去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這是最快速便捷的方式。
那麼關于勞動合同,大家還有什麼想知道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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