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所、監獄這三個監管場所,都是關押人員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場所。人們對三個監管場所的認知是混亂的,總是分不清楚,今天和大家一起來梳理其區别。
一、拘留所
1、主管部門:公安機關部門
2、關押對象:分兩類
(1)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行政拘留,一般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的一違法行為,拘留時間一般為15日,也有特殊的,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合并執行最長時間不得超過20日,期滿釋放。
(2)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司法拘留,是指妨害訴訟活動(舉例:作僞證、沖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等),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将被拘留人移交拘留所看管。拘留時間最高期限為15日。
二、看守所
主管部門:公安機關部門
關押對象: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還有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三、監獄
主管部門:司法機關部門
關押對象: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綜上所述,三個監管場所是根據人們違法程度的輕重劃分的,從輕到重依次為拘留所、看守所、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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