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票丢失了,現在是不是不用登報聲明作廢了?
需要的,發票丢失了,應當于發現丢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但遺失聲明不必統一在《中國稅務報》刊登,可以是其他報紙。
依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丢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丢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丢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規定:“為方便納稅人,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丢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
二、發票丢失會被處罰嗎?
可以處罰,處罰幅度結合本省的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 基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丢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參考:某省的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 基準》:
1.涉案發票在10份以下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2.涉案發票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涉案發票在25份以上的,或在5年内有兩次以上該行為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案例:
2018年6月,新三闆挂牌公司深圳市易騰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騰達公司)向客戶銷售模組一批,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抵扣聯)108份,但因客戶保管不善,将發票全部遺失,由易騰達公司向稅務局申請補辦。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發票 管理辦法》,對易騰達公司處罰人民币10000元整。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丢失了如何認證抵扣?
(一) 丢失抵扣聯
第二聯為抵扣聯,購買方扣稅憑證一般納稅人丢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丢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丢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二)丢失發票聯
第三聯為發票聯,是購買方記賬憑證。一般納稅人丢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丢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丢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都丢失
一般納稅人丢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丢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丢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丢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丢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四)丢失記賬聯
第一聯為記賬聯,是銷售方記賬憑證,文件未作出明确規定,個人理解可使用其他聯次的複印件記賬,注意由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複制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于我處”,并由提供人簽章。
四、丢失普通發票應如何入賬?
(一)機動車銷售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者 丢失 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6〕227号)規定:鑒于車主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辦理機動車登記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聯),因此,當消費者 丢失 機動車銷售發票後,可采取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方法解決。具體程序為:
(1)丢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複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财務專用章);
(2)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确認并登記備案;
(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内容一緻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
(二)其他普通發票
其他普通發票的丢失,文件未明确規定,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筆者理解:
1、丢失記賬聯
普通發票第一聯為記賬聯,是銷售方記賬憑證,應取得發票聯的複印件, 由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複制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于我處”,并由提供人簽章。
2、丢失發票聯
普通發票第二聯為發票聯,是購買方記賬憑證,發票複印件不屬于合規發票,企業應将登報聲明等有效證明提供給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取得銷售方重新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參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總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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