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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的數據和信息是等同的嗎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9-27 21:23:00

計算機的數據和信息是等同的嗎(怎樣理解後果嚴重)1

司法實踐中,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适用存在較多争議性問題,而這些問題的争議點則主要集中于對本罪構成要件中“後果嚴重”和“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不同理解。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後果嚴重”的規範解釋。根據刑法第286條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行為方式有三種,分别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删除、修改、增加、幹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顯然,“後果嚴重”是三種行為方式入罪的必要條件。因此,對于“後果嚴重”的把握就成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核心問題。對此,可以從兩個方面展開:

第一,對三種行為方式的“後果嚴重”應作不同的前提性設置。第一種行為和第三種行為“後果嚴重”之前分别有“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和“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之表述,可以得出該兩種行為方式中的“後果嚴重”之含義必須包含對計算機信息系統本身的影響。但是,這一解釋對于“後果嚴重”之前并無“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之限制的第二種行為方式,是否同樣适用,便成疑問。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後果嚴重”作了分類解釋,《解釋》對刑法第286條第1款、第2款規定的“後果嚴重”一并解釋,而對第3款規定的“後果嚴重”單獨解釋。筆者認為,盡管《解釋》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三種行為方式均涉及到的“後果嚴重”的規定中采取了分類解釋的做法,但是在界定第1款、第3款行為“後果嚴重”時,仍應同時滿足“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這一前置性條件,而在界定第2款行為“後果嚴重”時,不需要同時滿足“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這一條件。

第二,對于“後果嚴重”的界定應兼顧量的規定性與質的規定性。《解釋》第4條、第6條分别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1款、第2款中的“後果嚴重”和第3款中的“後果嚴重”作了規定,主要從計算機信息系統台數、違法所得、造成的經濟損失、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時間等量的規定性方面予以界定,但是并未從質的規定性方面對“後果嚴重”進行解釋。筆者認為,無論是将本罪客體解釋為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還是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和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所有人與合法用戶的合法權益,其首要的、主要的犯罪客體為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因此,對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行為邊界的劃定,首先應當在犯罪客體的指引下完成,這是從質的規定性方面對本罪“後果嚴重”的理解。考慮到該罪名在司法判例中的擴張,本罪與其他财産性犯罪的交織性,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的多樣性,删除、修改、增加操作所引起的後果各異等情形,總體上應遵循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後果嚴重”從嚴把握的思路。具體而言,有必要對刑法第286條中的“後果嚴重”尤其是第2款中的“後果嚴重”情形進一步限定:一是後果必須與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關聯性。二是據以判斷“後果嚴重”的違法所得必須是基于删除、增加、修改等行為本身所産生的違法所得,而并非通過删除、增加、修改等行為将他人的财物轉為自己所有。三是據以判斷“後果嚴重”造成的經濟損失僅指該類行為給用戶直接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用戶為恢複數據、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經濟損失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規範解釋。根據《解釋》第11條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和“計算機系統”,是指具備自動處理數據功能的系統,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通信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等。對于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性質,有觀點認為,刑法第286條第1款針對的對象是“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具體而言,主要是對計算機的系統文件進行非法操作,使系統紊亂、喪失部分或全部運行功能。第2款中的對象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具體而言,主要是對數據和應用程序(不包括系統文件和系統程序)進行非法操作,使相應的數據或程序丢失、更改、損壞。筆者認為,将刑法第286條犯罪對象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界定為非系統文件和系統程序,并不妥當。對于第2款中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的解釋,還是應當回歸本罪犯罪客體,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可以肯定的是,任何在計算機上的操作,都會對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産生影響。對于第2款中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不能從形式上以系統文件、系統程序和非系統文件、非系統程序加以區分,而應區分核心數據、應用程序和非核心數據、應用程序,前者系直接關系到計算機信息系統能否正常運行、關系到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系統文件和系統程序;後者系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無關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比如文檔、照片、自行安裝的各類軟件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涉及到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必須是核心數據和核心應用程序。(檢察日報 上海市檢察院、上海市高級法院 吳波、俞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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