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後的審判工作中,本院将對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案件的計息截止日期統一裁判尺度和标準……”近日,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檢察院收到該區法院對檢察建議落實情況的回複。
這事還得從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說起。幾個月前,法院的一紙判決讓該案當事人石某百思不得其解。“法院判決文書中所指的‘履行日’到底是什麼意思?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法院給我計算的利息是否準确合法?”
對于法院判決文書中的“判決生效後的履行日”“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理解,讓石某與承辦法官産生了分歧。
區法院審理該案的審判法官和執行法官認為:判決文書所指的“判決生效後的履行日”是指“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對于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兩份文書均沒有載明,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也就不應該再計算一般債務利息部分。
而石某則認為,“判決生效後的履行日”是指“債務實際履行之日”,且隻要判決文書對一般債務利息予以确認,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法律規定就應該包含一般債務利息。
為此,石某就上述問題分别向區法院、孝感市中級法院、區信訪局、區委政法委等單位反映,但均未得到統一認識。無奈之下,石某在今年3月17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承辦檢察官通過初步審查發現,這看似是一起常見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但可能涉及到對法律條文的理解與适用問題,十分具有典型性。随後,承辦檢察官對區法院類似的民事案件判決進行了分析,發現區法院在類似民事審判中,對于“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起止日期有很多種表述,如“至本判決确定之日止”與“至本判決确定的給付之日止”“至借款清償之日止”與“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等,存在“用語不規範,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不僅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權益,還影響到司法公信力。
因案件涉及對法律條文的理解與适用問題,區檢察院在召開公開聽證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召開了檢察官聯席會議讨論該案,最終決定依法向區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建議依法統一裁判标準和尺度、提高裁判文書質量、對因同案不同判所引發的問題及時依法處理。
區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組織召開審委會進行讨論研究,依法統一了“逾期利率計算”的裁判标準及裁判文書用語。如延遲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判項具體表述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延遲履行期間。具體個案中,當事人訴求不同,判決的具體内容不盡相同,辦案中要視當事人訴求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等。
同時,區法院對檢察建議中指出的個案問題,指令案件承辦部門和承辦人積極聯系涉案當事人,做好依法處理工作。
來源:檢察日報 蔣長順 向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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